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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幣化證券監管清晰了,哪些熱門項目過不了SEC這關?

Ethanzhang
Odaily资深作者
@ethanzhang_web3
2026-01-30 03:24
本文約3222字,閱讀全文需要約5分鐘
SEC新指導以「結構澄清」為切入點,為市場代幣化實踐劃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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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觀點:美國SEC發布《代幣化證券聲明》指導文件,核心並非建立新規,而是依據現有聯邦證券法,對市場混亂的代幣化實踐進行「結構澄清」與分類定性,強調無論形式如何變化,金融工具的經濟實質決定其監管屬性與責任歸屬。
  • 關鍵要素:
    1. SEC將代幣化證券分為兩類:由證券發行方或其代理主導的「發行方主導」模式,以及與發行方無關的「第三方主導」模式。
    2. 在發行方主導模式中,區塊鏈僅被視為登記技術的升級,不改變證券的法律性質、權利義務及適用的證券法規。
    3. 第三方主導模式風險更高,其代幣可能不代表對標的證券的所有權或股東權利,投資者需額外承擔第三方(如託管方)的信用、破產等風險。
    4. 文件進一步將第三方模式細分為「託管型」(代表對託管證券的間接權益)和「合成型」(追蹤證券價格的衍生工具)兩類。
    5. SEC的核心原則是,金融工具的經濟實質(是否為證券或衍生品)決定監管適用,「代幣化」這一形式本身不改變其法律屬性與發行方的責任。
    6. 文件現實指向明確:如F/m Investments申請將ETF記錄上鏈屬於發行方主導的技術升級;而未經授權的「代幣化股票」(如部分平台產品)更接近第三方構建的合成敞口。

原創 | Odaily(@OdailyChina

作者 | Ethan(@ethanzhang_web3

1 月 29 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發布了一份關於代幣化證券的最新指導文件。這份文件的出台,恰好發生在 SEC 與 CFTC 原計劃的「SEC 與 CFTC 協同監管」公開活動改期之際——原定於 1 月 27 日的跨機構協調對話,已調整至美東時間 1 月 29 日下午 2 點至 3 點舉行。

如今,這場跨機構協調對話已然結束,SEC 卻提前透過這份指導文件釋放出明確訊號:在加密資產監管框架的構建中,SEC 選擇先以「結構澄清」為切口,為市場中的代幣化實踐劃定「劃清身份」

Odaily 將透過本文,為你拆解這份文件如何重新定義「代幣化證券」的監管邏輯,以及哪些熱門項目將因之面臨關鍵考驗。

核心目標:給「代幣化實踐」重新「貼標籤」

直接翻開《Statement on Tokenized Securities》原文,文件目標直白得近乎一目了然:SEC 並非要為代幣化證券建立新框架,而是試圖回答一個更基礎的問題——在現有的聯邦證券法下,市場裡那些五花八門的代幣化操作,到底該歸到哪類金融工具裡?

為什麼需要做這樣的「貼標籤」?因為當下市場的代幣化實踐實在太混亂:有的是證券發行方自己用區塊鏈登記股權,有的是第三方隨便發個代幣就說「掛鉤某股票」;有的鏈上資產真能觸發官方股權變更,有的則連發行方都沒聽說過。這些差異讓監管邊界模糊,投資者也容易被「代幣化股票」的名頭誤導。SEC 要做的,就是先把這些亂象「結構層面整理清楚」。

根據文件,代幣化證券被概括為兩大類:發行方主導的代幣化證券(由證券發行方或其代理主導),以及第三方主導的代幣化證券(與發行方無關的第三方發起)。

發行方主導:技術升級,不改變權利本質

在發行方主導的模式中,區塊鏈被直接引入證券持有人登記體系。無論是將鏈上帳本作為主登記系統,還是與鏈下資料庫並行使用,其核心邏輯一致——鏈上資產的轉移會同步觸發證券在官方持有人名冊上的變更。SEC 特別強調,這種結構與傳統證券的區別僅在於登記技術,不涉及證券性質、權利義務或監管要求的變化。同一類證券可同時以傳統形式和代幣化形式存在,發行與交易仍需完整適用《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

文件也提到,發行方理論上可發行與傳統證券「不同類別」的代幣化證券,但 SEC 補充了關鍵限定:若代幣化證券與傳統證券在權利義務上「實質相同」,特定法律情境下仍可能被視為同一類別。這一表述並非鼓勵結構複雜化,而是重申判斷標準始終基於「權利與經濟實質」。

第三方主導:審慎監管,風險與權利需重估

相比之下,第三方主導的代幣化結構被置於更審慎的監管視角下。根據文件,當第三方未經發行方參與對既有證券代幣化時,鏈上資產未必代表對標的證券的所有權,也不必然構成對發行方的權利主張。更關鍵的是,代幣持有者需額外承擔第三方自身風險(如託管風險、破產風險),而這些風險在直接持有原始證券時並不存在

基於這一差異,文件進一步將第三方代幣化分為兩種典型模式:

  • 託管型代幣化證券:本質是「證券權益憑證」,即第三方透過代幣形式證明持有人對其託管證券的間接權益(如託管機構發行的代幣化權益憑證);
  • 合成型代幣化證券:更接近結構性票據或證券型掉期,由第三方發行、用於追蹤標的證券價格表現的金融工具,不賦予任何股東權利(如掛鉤股票價格的代幣化衍生品)。

儘管第三方主導的代幣化結構存在諸多風險,但在市場中仍有一定的需求。對於部分投資者而言,這類產品提供了一種相對便捷且低成本的投資途徑。例如,一些小型投資者可能無法直接參與某些大型公司的股票交易,而透過第三方發行的託管型或合成型代幣化證券,他們可以以較低的門檻獲得類似的投資機會。此外,一些投資者被代幣化證券的創新形式和潛在的高收益所吸引,儘管他們可能了解其中的風險,但仍願意承擔一定的風險以獲取可能的回報。

核心原則:形式不改變責任與屬性

貫穿全文,SEC 反覆強調的並非技術路徑的合規性,而是一個不變的監管邏輯:只要金融工具的經濟實質符合證券或衍生品的定義,聯邦證券法的適用就不會因「代幣化」而改變。名稱、包裝方式,甚至是否使用區塊鏈,都不是決定性因素。

從這個角度看,這份新指導更像是一份「結構澄清說明」。它未對代幣化證券的未來作價值判斷,而是明確了一個前提:在美國法律體系中,代幣化只能改變形式,不能改變責任與屬性。後續市場的變化,將在這一前提下展開。

放回現實語境:哪些「代幣化股票」,正在被重新定義?

如果僅從文本層面解讀,這份新指導似乎只是在做分類結構的澄清;但放到現實市場中去看,其指向其實相當明確,它所回應的,正是一批已經走到台前的「代幣化股票」實踐。

最典型的分野,首先出現在發行方是否參與這一點上。在發行方直接參與的路徑中,代幣化更多被視為登記與結算體系的技術升級。就在這份指導發布前後,資產管理機構F/m Investments已向 SEC 提交申請,希望將其國債 ETF 的持有人記錄維護在許可區塊鏈上。這類嘗試的共同特徵在於:區塊鏈只是被納入既有證券基礎設施,發行方與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係並未發生改變。正因如此,這一路徑雖然推進節奏緩慢,卻始終處在 SEC 可以理解和對話的框架之內。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另一類更早進入市場、也更具爭議性的實踐。以Robinhood 在歐洲推出的「代幣化美股」產品為例,其交易體驗、價格聯動方式高度貼近真實股票,但相關代幣並未獲得發行方授權。類似的市場亂象,還體現在「OpenAI 代幣化股權」的傳言中——此前有第三方平台宣稱可提供「OpenAI 鏈上股權憑證」,吸引投資者關注。隨後,OpenAI 公開否認與任何「代幣化股權」存在關聯,這一動作實際上點破了這類結構的核心問題——鏈上資產並不代表對發行方股權的直接主張。在 SEC 的語境中,這種產品更接近於第三方構建的合成敞口,而非真正的股票。

類似的情況,也出現在部分加密原生平台推出的「tokenized stocks」產品中。無論是透過託管方式提供證券權益憑證,還是透過合約結構追蹤股價表現,這些產品在功能上「像股票」,但在法律關係上,投資者所面對的主體,已經從發行公司轉變為平台或中介本身。這正是 SEC 在新指導中反覆強調第三方風險的現實背景。

反過來看,那些被頻繁提及、卻始終強調「合規前置」的嘗試——例如Kraken 的 xStocks 計劃,以及紐交所、DTCC 圍繞代幣化股票和 ETF 的內部探索——其共同點並不在於技術多先進,而在於是否將發行方、託管、清算與監管責任完整納入現有體系。這些項目推進慢,恰恰說明美國市場沒有「先上車後補票」的代幣化捷徑。

結語:代幣化不是捷徑,而是責任的「照妖鏡」

SEC 這份指導的本質,是一次「身份校準」——在代幣化從概念落地前,先明確「什麼是股權、誰在承擔責任」。

在美國監管邏輯裡,區塊鏈從不是繞開證券法的工具。代幣化能否成立,取決於發行方是否參與、權利義務是否清晰、風險是否被正確承接:滿足這三條,它就是現有金融體系的技術升級;缺一條,所謂的「代幣化股票」在監管眼裡,就是另一類金融產品。

因此,這份文件劃出的並非「允許與禁止」的邊界,而是一道「責任篩選題」——它正將市場中的代幣化實踐重新歸類:有的向證券基礎設施演進,有的則必須正視自身「非股權」的本質。

對市場而言,這未必是壞事。至少從現在起,代幣化不再是模糊誘人的標籤,而是一條必須認真走、沒法投機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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