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來源:一級標題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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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NFT 的應用方面,雖然在海外已經開發出包括數字藏品、社交頭像、身份識別、權益憑證、品牌IP、GameFi 道具等多種用途,但目前在中國市場上仍然以傳統數字藏品的鑄造、發行、交易為主。中國主流市場上的NFT 產品多發行於聯盟鏈上,不能將Token 提到自己的錢包,這是中國NFT 市場目前與海外市場最大的差異。雖然聯盟鏈的中心化、數據安全性等一直以來飽受詬病,但事實上我們也應當看到,海外NFT 的開放市場帶來了不當炒作、對敲交易、金融風險和洗錢等多種隱患,一味放開,難說好壞。毋庸置疑的是,多樣化的NFT 應用必然是未來的大勢所趨,但如何穩妥、完善的發揮NFT 促進經濟發展的內在價值,還需一步一步慢慢來。我們相信,隨著區塊鏈技術的發展,NFT 在當前商品溯源、存證和身份識別等方面大有可為。
01 NFT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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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NFT 數字藏品行業,正在迎來前所未有的挑戰,而是否做好合規關乎一個平台的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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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什麼是NFT
NFT 全稱為non-fungible Token,中文名直譯叫“非同質化通證”。 NFT 是從區塊鏈中鑄造出來的特殊代幣,作為數字或非數字資產的表示形式。我們可以使用NFT 來對某一特定物品的所有權進行確認和記錄,包括但不限於: 音樂、視頻、文字、圖像、遊戲、藝術品、門票、不動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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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3 年——加密交易卡
正文
Andrew Steinwold 在《the history of non-fungible tokens nfts》一文中指出, 在1993 年,Hal Finney(第一個收到中本聰比特幣的資深密碼學專家,比特幣先驅)分享了一個有趣的概念,關於展示自己擁有的數字現金的方法可以通過“加密交易卡”來進行。這種加密交易卡應當是單向函數和數字簽名以及隨機盲法的混合。這是目前公開途徑可以查詢到的最早關於NFT 最早的闡述和想法,其邏輯雖然與集換式卡牌玩法相似,但是其表達卻是依託加密學和數學的呈現形式,然後隨機排列組成一個系列的套卡,Hal 將其定義為“加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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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紀念的Hal Finney 1956 - 201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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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4 年——Colored Coin(彩色幣)作為NFT 的先驅誕生
Andrew Steinwold 在《the history of non-fungible tokens nfts》一文中指出, Colored Coin 是NFT 的先驅和雛形,由於它們擴展了比特幣區塊鏈的實用性, 因此直接推動了比特幣區塊鏈的巨大飛躍,促使比特幣進入2.0 時代。 Colored Coin 是區塊鏈上真實世界資產的記錄。我們可以使用Colored Coin 來證明任何實物資產的所有權,從貴金屬到汽車再到房地產、股票和債券,並且Colored Coin 非常容易鑄造發行。
最早提及Colored Coin 的,是Yoni Assia 的《bitcoin 2.X (aka Colored Bitcoin)
— initial specs》一文。他在這篇文章中討論了什麼是Colored Coin,他強調“由於Colored Coin 是“比特幣區塊鏈創世交易”的一部分,因此這些代幣是獨一無二的,並可以從常規的比特幣交易中識別出來。2012 年12 月4 日,Meni Rosenfeld 發表了一篇題為《Overview of Colored Coins》的論文,此時Colored Coin 確定物品所有權的潛力似乎才得以被挖掘。
2013 年,Yoni Assia、Vitalik Buterin、Lior Hakim、Meni Rosenfeld 聯合發表了題為《Colored Coins—BitcoinX》的論文,這篇論文更加深入的探討了使用Colored Coin 對現實資產進行所有權確認的可行性。
在以太坊區塊鏈上,不同類型的代幣具有不同的技術標準,以使不同代幣的交互能夠正常完成。根據S.Casale-Brunet 等人發表的《Network of Ethereum Non-Fungible Tokens: Agraph-based analysis of the ERC-721 ecosystem》以太坊ERC 技術標準研究論文,“ERC”的全稱為“Ethereum Request for Comment” 。以太坊上最常見的ERC 標準是ERC20,它具有允許令牌以預期的方式交互的規則。當開發人員創建需要與以太坊上的其他代幣或應用程序進行交互的代幣時,此標準框架對開發人員就非常實用。但ERC20 代幣從技術上並非創建“獨一無二的代幣”的最佳選擇。為此,ERC721 標準應運而生。 ERC721 雖然在許多方面與ERC20 相似,但ERC721 是專門為以太坊上非同質化代幣的技術標準而構建的。兩種標準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ERC721 可以跟踪區塊中單個代幣的所有權及其轉移路徑,這使得NFT 得以與其他同質化代幣(如比特幣等)區分開來,具有獨一無二的屬性。第一個使用ERC721 技術創造的NFT 項目就是著名的CryptoKitties(加密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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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ple:《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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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pto Kitties 薛定諤之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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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NFT 的價值與法律屬性
1.3.1 從NFT 的雙重結構談起
所謂表層結構,指的是我們可以通過平台直接看到、聽到、感受到的圖片、音樂、影像等。位於NFT 表層結構的這些圖片和音視頻屬於易被複製、下載和收藏的電子數據,一些對製作精良但價格高昂的NFT 感興趣的朋友們,最常採用的簡單辦法就是“截圖即擁有”。甚至OpeanSea 官方並不禁止這種行為,在各個數字藏品的Details 裡均能找到TokenID,據下圖所示,我們可以輕易地獲取一個上鍊NFT 的原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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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NFT 來自OpeanSea 官網,僅作學習使用,著作權歸作者所有
而內核結構,指的是我們用以佔有、使用、轉移、處分NFT 的私鑰。私鑰本質上是一串數據,而只有掌握了這串數據的人通常意義上被認為是該NFT 的所有者。
獲得一枚NFT,並不必然表示其獲得了NFT 所指向的圖像、音視頻的著作權,例如NBA Top Shot 明確,NFT 持有者對NFT 本身不享有著作權。但也有BAYC(無聊猿遊艇俱樂部)等NFT 項目,允許持有者享有完整的著作財產權,可將自己持有的NFT 進行任何商業用途。從這一點看,NFT 的價值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項目方如何運作以及採取何種營銷思路。當然,一千個項目方心中有一千個哈姆雷特,這也使得NFT 的法律性質越發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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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為表層結構的圖片、音視頻一定程度上賦予了NFT 交易(使用、觀賞)價值,但真正賦予NFT 稀缺性的很大程度上卻是作為內核結構的密鑰, 從這個意義上講,NFT與比特幣、泰達幣等區別不大。
因此,我們從NFT 的雙重屬性來看,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2) NFT 內核結構中的私鑰,雖有數據表觀,但與傳統的信息網絡數據截然不同。數據的獲取、使用並沒有排他性。但NFT 的代碼卻是惟一、排他的,其更具有物權性質,這也就決定了,以法律視角來看,NFT 的“唯一性”、“非同質化”是由特定的數據組合實現的,人對該組特定數據的佔有才形成了一組特定的“準物權”法律關係。
1.4 NFT 的中國化:數字藏品,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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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NFT 是怎麼成為數字藏品的?
2021 年,中國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
中國數字藏品與NFT 最根本的差異,在於價值取向和定位的根本不同。由於NFT 本身自帶多重價值屬性,但目前主要被開發利用的是其作為:(1) 普通虛擬商品、數字藝術品的價值。作為普通虛擬商品而存在的NFT,通過與現實或虛擬的藝術品、視頻、圖片等進行綁定,從而成為一種能為人所實際控制、具有一定價值的虛擬商品或數字資產;(2)某種新型金融工具、金融產品的價值。通過限量發行等人為手段製造的稀缺性,承擔了投融資工具、權益憑證等功能的NFT 則被賦予了某種類似股票、期貨、有價證券的特殊金融價值,使其在某種意義上成為投機獲利、資金融通的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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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這兩種價值屬性,目前NFT 已經被開發出包括而不限於:數字收藏品、社交媒體頭像、品牌ip、GamFi(鏈遊)道具、各種社區和DAO 組織權益憑證、元宇宙身份證明、發幣憑證等實際應用。
數字藏品買家享有的權益與發行於海外公鏈上的NFT 相比,具有顯著的不同。一般情況下,完整的NFT 持有者所享有的應當是一種排他性的, 類似物權的,具有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等權能的權利,但數字藏品持有者享有的卻與此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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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數字藏品平台完成了從NFT 到數字藏品的改造轉型,在狹窄的縫隙中為其創造了一線合規發展的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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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中國NFT 市場發展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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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業發展概述
闡述中國NFT 行業發展趨勢,離不開對世界NFT 行業圖景的分析,從1993 年NFT 概念第一次被提出至今,世界NFT 行業發展大致可分為四個時期,即種子期(1993-2017) 、萌芽期(2017)、建設期(2018-2020)及快速擴張期(2021 年至今)。各個時期標誌性時間如圖所示:
應該說疫情的爆發成為NFT 發展的機遇,西方各國通過寬鬆的貨幣政策刺激經濟的手段導致部分投資方案缺乏吸引力,在風險投資上,更多投資人更為激進,造成了當時加密貨幣市場的繁榮。 NFT 市場上,數字藝術家Beeple 在2007 年開始每天作圖一張,最終將5000 張照片拼接在一起,形成了一個JPG 文件,作為NFT 出售,並將其命名為《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見前文1.2 部分),最終以6934 萬美元的價格在佳士得拍賣會上成功拍賣。在此之後,各位藝術家都通過NFT 平台發佈各種NFT,這最終成為NFT 快速擴張期到來的標誌性事件。

在全球NFT 市場火熱的背景下,國內頭部企業也陸續殺入NFT 市場,如阿里拍賣等NFT 交易平台,網易亦於當年上線NFT 盲盒產品,視覺中國等企業亦陸續跟進。

2.1.1 中國NFT 市場產業鏈圖譜
在釐清我國NFT 市場產業鏈圖譜之前,有必要先對NFT 產業鏈圖景做一綜合描繪,下圖是大致的NFT 產業鏈圖景:
①我國NFT 市場上游的創作者目前以個人為主,2021 年以個人為主的NFT 創作者佔比超過90%,團隊創作者僅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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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我國NFT 市場中游的交易平台目前呈現多強並立的局面,主流平台包括阿里拍賣、螞蟻鏈粉絲粒及幻核,從區塊鍊等底層服務上角度分析,我國NFT 市場與國外亦呈現出顯著不同,我國市場主要以螞蟻鏈、長安鍊等聯盟鍊為主。
③我國NFT 市場產業鏈下游的購買者以一級購買者為主,這與我國對NFT 行業的金融風險監管有關,從年齡組成來看,下游購買者以80 後、90 後為絕對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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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NFT+盲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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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NFT+盲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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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案例研究
這其中的典型代表是網易上線的NFT 盲盒。 2021 年7 月12 日網易旗下游戲《永劫無間》IP 授權發行的《NARAKA HERO》系列NFT 盲盒上線,每個盲盒隨機生成一張卡牌,卡牌品質分為三種,玩家可以通過購買多個NFT 盲盒從而收集卡牌。這類商業模式在2021、2022年亦被多家NFT企業效仿,NFT+盲盒的形式也成為目前我國NFT 市場的主要商業模式之一。
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視覺中國。 NFT 往往以一段加密代碼而作為數字藝術資產所有權的證明,NFT 藝術作品會採用智能合約方式與創作者形成靈活且有效的合作關係,創作者在創作乃至售出NFT 作品後仍可通過區塊鏈加密技術來實現歸屬權的確認和溯源,這將大大激發創作者的創作動力。視覺中國旗下的500px 社區將在技術、運營等各個環節為創作者創作NFT 藝術作品賦能, 協助其將圖像、視頻作品同步打包成鏈上的NFT 資產,並為創作者存儲、推廣以及銷售其作品提供一站式的服務,成為NFT+版權交易模式的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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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案例研究
現以國內某NFT 交易平台為模板,以案例形式展示NFT 交易流程,為保護商業隱私,在此隱去平台名稱。
該NFT 交易平台發展模式為現貨掛牌模式,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③不存在以標準化合約為交易對象、集中交易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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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該平台NFT 交易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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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國NFT 行業監管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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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NFT 行業監管現狀概覽
迄今為止,中國並沒有針對數字藏品製定相應的規範,既沒有對數字藏品進行明確定性,也沒有對相關交易平台進行規制和監管,在法律法規層面還處於空白,目前涉及NFT、數字藏品的官方文件只有風險提示、倡議、自律公約等。
政策端主要有如下監管約束:虛擬貨幣炒作風險,我國政府歷來對虛擬貨幣強監管;在二次交易方面,根據國發【2012】37 號文和國辦發【2011】38 號文指引,國家對交易平台有嚴格限定;此外,在NFT 金融屬性之外涉及NFT 的確權及版權保護等問題尚不明晰。
3.1.1 防範炒作風險
國內尚無相關明確法律明確NFT 是否為證券,與FT 相比,NFT 不能相互交互和分割,但仍有平台借NFT 炒作虛擬貨幣,可能面臨非法集資等問題, 因而不能完全否定NFT 具有代幣性質。我國對虛擬貨幣一打擊力度非常嚴厲, NFT 在中國的發展路徑更加傾向於一種無幣化的探索,強調NFT 作為數字資產的憑證屬性、更加側重版權保護等問題。
2013 年12 月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頒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規定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 2017 年9 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明確代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
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21 年9 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等發布《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宣布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將被正式列為淘汰類行業。 2021 年9 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部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被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 2022 年3 月,最高人民法院於修訂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虛擬貨幣交易增列為非法集資相關犯罪的客觀表現形式。
根據現有境外NFT 交易平台的運行模式,其所依託的以太坊是一個有償使用的平台,從NFT 作品上鍊即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而買家購買NFT 作品亦通常需要加密貨幣支付對價。因此,如按照現有模式進行NFT 交易,能否以比特幣、以太幣等加密貨幣定價,以及境內創作者及買家如何獲取及合法使用加密貨幣也是法律上的關注點。由於我國對加密貨幣、虛擬貨幣一直持嚴厲規制的態度,國內NFT 平台幾乎無一例外與虛擬貨幣劃清界限。在未來監管方面,防範虛擬貨幣炒作風險仍然是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為維持經濟秩序與金融秩序的穩定,防範NFT 與虛擬貨幣“藕斷絲連”,以衍生出某些新玩法、新花樣,是維持數字藏品行業健康發展的關鍵所在。
3.1.2 對交易所的限制
3.1.3 NFT 確權及版權保護等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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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一個典型的NFT 版權確權相關案例,《財新周刊》發布一篇特別報導
3.2.1 NFT 平台
由於NFT 項目基本上是由創作者創造的,所以對於大多數NFT 平台來說, 存在用戶上傳侵權、非法攻擊性或其他破壞性內容。因此平台雖然可以通過用戶協議來限制這種上傳行為,但採取技術措施來檢測和刪除被禁止的內容將更加有效。否則,大量被禁止的內容會讓用戶望而卻步,同時也會引起監管部門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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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NFT 行業監管的多維度解析
3.2.1 NFT 平台
NFT 行業中,NFT 平台往往扮演著多重角色。從平台運營的角度,NFT 平台的運營方向用戶提供數字藏品交易所涉及的區塊鏈信息服務,面向原藝術品權利人則提供了NFT 藝術品鑄造和運營的平台;從區塊鏈技術的角度,平台運營者需要攜手平台技術開發方為用戶提供訪問、分享、購買數字藏品平台所涉及的技術。通常來說,技術開發方一般也會為平台運營方提供運維等技術支持服務;從數字藏品交易的角度,根據交易的模式,實務中可能出現兩種情況:平台運營方不參與數字藏品交易的模式:即平台運營方僅提供將藝術品上鍊進而鑄造NFT 的服務,平臺本身並不參與數字藏品交易。平台運營方直接參與數字藏品交易的模式:平台有可能在取得藝術品權利人的授權後直接作為發行方參與數字藏品的交易,NFT 藝術品的鑄造、售賣等行為均由平台運營方直接控制。該種模式下,平臺本身亦作為一方參與了NFT 藝術品的交易中。
綜上所述,NFT 平台扮演著如此重要的角色,自然要受到嚴格的監管。目前我國並沒有專門規制NFT 平台的法律法規,但經過分析上述其所承擔的多重角色,NFT 平台要受到我國現存的行政管理制度、備案手續、資格審查等方式的規制。
1. NFT 平台需進行區塊鏈安全評估和備案
NFT 的存在離不開區塊鏈。根據《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是指基於區塊鏈技術或者係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
NFT 平台或被認定為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因此,根據第九條規定,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若想在境內設立NFT 平台,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安全評估,並按照第十一條規定,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平台可自行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評機構開展評估,並通過全國互聯網安全管理服務平台提交安全自評估報告。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項下的其他需要平台履行的主要義務還包括,平台需要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具有符合國家標準規範的技術方案、具有公開管理規則及平台合約、用戶真實身份認證、信息記錄及備份等。
2. NFT 平台需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NFT 平台作為電信業務提供方,屆時可能會受到相關電信法律的監管。如NFT 平台作為經營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平台,屆時可能需取得針對信息服務業務的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即ICP 證;其作為第三方,為買賣雙方提供交易平台, 可能構成通過互聯網為用戶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從而需要申請針對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的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即EDI 證。
EDI 證和ICP 證都屬於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 版)》中分別屬於增值電信業務項下的B21 類(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和B25 類(信息服務業務)。按照《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 版)》,增值電信業務B21 類是指“在線數據處理和交易處理業務,其指向的是指利用各種與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相連的數據與交易/事務處理應用平台,通過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為用戶提供在線數據處理和交易/事務處理的業務。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包括交易處理業務、電子數據交換業務和網絡/電子設備數據處理業務”。而NFT 平台可能涉及的業務分類主要是交易處理業務。增值電信業務B25 信息服務業務是指“通過信息採集、開發、處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設,通過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按照信息組織、傳遞等技術服務方式”,ICP 證主要包括“信息發布平台和遞送服務、信息搜索查詢服務、信息社區平台服務、信息即時交互服務、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等”。對於NFT 平台而言,可能涉及ICP 證的部分典型業務場景如下:NFT 藝術品信息發布、付費廣告等業務可能涉及信息發布平台和遞送服務;NFT 藝術品檢索,即為用戶提供NFT 藝術品的信息等,可能涉及信息搜索查詢服務;NFT 藝術品評價,為用戶提供商品評價功能等,該情況往往往涉及信息社區平台服務。
3.NFT 平台需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網絡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的數字化作品, 範圍主要包括:(一)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遊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二)與已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內容相一致的數字化作品;(三)將上述作品通過選擇、編排、匯集等方式形成的網絡文獻數據庫等數字化作品; (四)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類型的數字化作品。第七條規定,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顯然NFT 作品應當是網絡出版物,進而平台所提供的便是網絡出版服務。因此,根據第七條的規定,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2015 年修訂》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是指製作、編輯、集成並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視音頻節目,以及為他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活動。第七條規定,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NFT 作品由製作方進行製作編輯而成,且通過互聯網的形式向公眾提供了該音頻,即屬於互聯網視聽節目,故而平台所提供的服務屬於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因此根據此規定,須取得相應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
根據我國文化部發布的《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批准。該規定對“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定義是“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一)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遊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二)將音樂娛樂、遊戲、演出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製作、複製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對“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也作出明確定義,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一)互聯網文化產品的製作、複製、進口、發行、播放等活動;(二)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電視機、遊戲機等用戶端以及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供用戶瀏覽、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三)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因此雖然音樂作品NFT 的鑄造、發行和銷售本身不是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創作,但它是通過區塊鏈技術產生的這種密碼學表達,提供了NFT 買家對原作品或複製品的瀏覽、使用、下載,屬於該規定的“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應當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4.NFT 平台需符合藝術品類相關經營合規要求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藝術品,是指繪畫作品、書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藝術攝影作品、裝置藝術作品、工藝美術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複製品。本辦法所稱藝術品不包括文物。本辦法規範的藝術品經營活動包括:(一)收購、銷售、租賃;(二)經紀;(三)進出口經營;(四)鑑定、評估、商業性展覽等服務;(五)以藝術品為標的物的投資經營活動及服務。利用信息網絡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適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並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 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的,應當按前款辦理備案手續。如果平台經營指向的對象為繪畫、攝影、工藝美術作品等藝術品,那麼可能需要遵守《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在相應的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批准。若NFT 平台以競價拍賣的形式發售,應當取得拍賣許可或與取得拍賣許可的拍賣公司合作進行拍賣活動。
3.2.2 NFT 服務
1. 二級交易、寄售服務
目前從是否開放用戶間交易模式來區分,目前的國內NFT 平台可以區分為三類:不可轉移藏品的封閉型,僅支持轉贈藏品的限制型以及開放用戶間藏品交易平台的開放型。開設二級市場自身並無重大法律問題,關鍵是這項業務屬於持牌業務,並不是寄售平台、發行平台或SPV 公司就能做的。上文中已經提到的【2011】38 號文《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和國辦發【2012】37 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政整頓各類交易所的實施意見》仍然是二級市場的法律底線。
2. NFT 盲盒
對於數字藏品和盲盒,目前均沒有出台明確且具有針對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今年1 月10 日制定的國內首個盲盒規範性文件——《上海市盲盒經營活動合規指引》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和參考價值。根據《上海市盲盒經營活動合規指引》第十六條,盲盒經營者不得違法利用盲盒開展金融經營活動和類金融經營活動;不得違法開展二手盲盒經營活動,誘導非玩家用戶加入投機炒作,故意造成二手市場價格劇烈波動,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盲盒經營者不得傳播虛假市場信息進行天價炒作;不應過度營銷助長消費者炫耀攀比心理;不應開展飢餓營銷故意調低特定商品的抽取概率。由此可見,對於採用盲盒形式發行NFT 的平台,其經營方式將會受到盲盒規範性文件的規制。可以預見的是,隨著NFT 從小眾逐漸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未來對於盲盒類的NFT 將有可能出台效力更高、適用範圍更廣的法律規範。
3. 平台帶單老師
首先,經營者任意哄抬炒作NFT 和數字藏品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同時,我國《價格法》第十四條還禁止通過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不正當價格行為。違反《價格法》的相關規定不僅面臨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其次,如果帶單老師所屬的平台或團隊使用虛擬貨幣交易NFT 和數字藏品,則屬於違反2021 年十部委發布的《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第十六條的行為,系非法金融活動,該境內平台將會面臨行政處罰,可能具有刑事風險。既是平台員工又為平台提供幫助的帶單老師,在平台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拉下線、返佣的操作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在平台實施的犯罪行為中起到較大作用,則同樣會被視為平台的共犯定罪處罰。
4. 空投、限售、搖號
2019 年8 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規範有獎銷售等促銷行為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對於有獎銷售提出了合規要求,平台如果違反相應規定,有可能涉嫌不正當競爭或者侵害消費者權益。這種營銷模式下,有獎銷售信息是否明確,抽獎方式是否公平合理,獎品總量和各地區分配數量是否按照法律規定公示,中獎概率是否明確都需要進行確認。
NFT 平台發行營銷活動種類繁多,此處僅針對目前各平台中比較常見的方式進行論述。總之,無論玩法如何“花樣百出”,一旦涉及某些違規操作而對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產生負面影響時,監管部門絕不會視而不見。
3.2.3 NFT 行業監管正式文件匯總評析
迄今為止,國家並沒有針對NFT 行業製定相應的規範,既沒有對數字藏品進行明確定性,也沒有對相關交易平台進行規制和監管,在法律法規層面還處於空白。但是在NFT 爆發式增長的現實情況下,監管與合規是一個必然無法繞開的問題。在過去的一段時間裡,各機構和企業已經開始著手建立NFT 的相關標準並頒布了一些正式文件。
2022 年2 月18 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發布《關於防範以“元宇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提醒投資者應注重防範以下四種以“元宇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有關手法:一是編造虛假元宇宙投資項目;二是打著元宇宙區塊鏈遊戲旗號詐騙;三是惡意炒作元宇宙房地產圈錢;四是變相從事元宇宙虛擬幣非法謀利。
二級標題
2022 年2 月21 日,中國移動通信聯合會元宇宙產業委員會發布《元宇宙產業自律公約》,提出堅決抵制利用元宇宙熱點概念進行資本炒作,抵制編造虛假元宇宙投資項目、發行元宇宙虛擬幣等非法金融活動。
2022 年3 月底,微信封禁了一批數字藏品公眾號。隨後騰訊方面回應稱, 根據國家相關法規,為防止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微信公眾號平台對炒作、二次售賣數字藏品的公眾號和小程序進行規範化整治。對於僅提供數字藏品展示和一級交易的公眾號,要求提供和國家網信辦已備案認可的區塊鏈公司的合作證明作為資質證明,不支持提供二級交易。
二級標題
與傳統金融領域相比,NFT 活動因其自身的信息化和技術性,監管方式也有所不同,應當既考慮活動環節、參與主體等角度的監管措施,也要根據技術自身、市場發展設置監管機制。 NFT 行業監管的未來趨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二級標題
對數字藏品發行進行有效監管。因數字藏品與傳統出版發行物、限量紀念品等產品有一定的相似性,建議有關部門製定數字藏品發行管理辦法,對違規不良數字藏品發行進行監督下架,在數字環境下,進一步培育壯大主流意識形態數字藏品創作群體,促進數字藏品創作正向成長,傳播中華優秀文化內容。
一級標題
04 中國NFT 行業存在的法律風險
4.1 技術安全風險
二級標題
基於區塊鏈技術誕生的NFT 與傳統實體貨幣相比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防偽性,同時相比於一般的虛擬貨幣而言還有非同質化的特徵,但這並不意味著NFT就是絕對安全和萬無一失的。
儘管我國NFT 相較於國外市場上流行的NFT 有較大不同,但是其本質仍然是區塊鏈技術的應用,仍然是一種網絡技術。海外各大虛擬貨幣或NFT 交易平台上由於技術安全缺陷和漏洞而導致的用戶虛擬貨幣或NFT 被盜、丟失等案例屢見不鮮。
二級標題
二級標題
4.2 數據信息安全風險
其二,來自於企業。作為NFT 行業的參與者,受限於中國的監管法則, 企業在運營NFT 有關業務時往往會收集較多的個人信息和數據,因此,對於這些數據的保存便尤為重要。如果企業內部有關人員私自出售或對外提供上述信息,或者外部人員通過技術手段非法獲取該信息,就可能構成個人信息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
4.3.1 金融化的概念
二級標題
二級標題
4.3 金融化風險
對於大多數NFT 經營者而言,NFT 的金融化風險是他們最為關心的領域。
4.3.1 金融化的概念
商品依照其具體的用途和交易特徵可以進一步劃分為普通商品和金融產品,後者指的是各種具有經濟價值,可進行公開交易或兌現的非實物資產,也叫有價證券。儘管NFT 作為普通商品的性質並無疑問,但是即便如此,其仍然具有金融化的可能性。而一旦NFT 產品過度金融化甚至被視為一種金融產品,那麼,它就不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的調整,而是歸屬於金融產品領域,有著更大的法律風險。
此種普通商品逐漸金融化並最終被視為金融產品的過程被稱為普通商品金融化。根據張成思教授的觀點,普通商品金融化有著兩層含義:“一是普通商品交易機制的金融屬性逐漸增強,導致商品價格的決定機制偏離產出層面的供給與需求因素,而更多地取決於對應市場的資金規模;二是商品交易中普通商品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交易標的,而是把對應商品的所有權視為一種準金融資產,購買商品的目的也不再是商品本身,而是轉售所有權獲利。”
通過對歷史上大部分普通商品金融化案例的研究,如兩晉時期的“洛陽紙貴”事件、17 世紀荷蘭的鬱金香金融化事件以及我國近代的郵票金融化事件等,可以發現商品金融化的邏輯上存在一定一致性,這種一致性反映在商品上具有如下三個特點:
二級標題
其一,該商品一般具有某種獨特屬性或者稀缺性或者可以形成一種壟斷市場。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具有此種特性的商品其價值難以確定,因而價格也難以確定,從而有著極大的波動性。這種波動性也賦予這些商品抵禦通貨膨脹、保值以及增值的能力,由此便體現了更多的金融屬性。而NFT 由於其特性價值難以確定,故而其價格能夠發生劇烈波動,屬於此類特殊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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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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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網絡欺詐風險
對於經營者而言,其需要確保自己的NFT 經營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行為, 合法合規運行,否則可能被認定構成詐騙罪,在符合一些特殊條件的情況下,如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社會性,還可能構成極為嚴重的集資詐騙罪。而對於NFT 的消費者而言,則需要仔細甄別NFT 或NFT 有關項目的真實性,確保自己切實了解自身所購買或消費的項目的情況,避免陷入網絡欺詐從而遭受財產損失。由於此風險較為常規,故不再贅述。
二級標題
二級標題
這種風險通常以三種模式出現:
二級標題
其一,IP 方本身並不具有相應的知識產權,涉嫌侵權。為了保證鑄造的NFT 數字藏品能夠合法銷售,銷售方通常會與IP 方簽訂IP 授權協議,要求其承諾其合法持有IP,並且將IP 合法授權給銷售方。如在上述過程中IP 方並無合法知識產權,或IP 方並未合法授權,那麼都會導致銷售方所銷售的NFT 數字藏品陷入侵權風險。
其二,用戶自身上傳並用於製作NFT 的作品無合法授權來源。與第一種類似,此種情況下由於用戶自身對該作品並未享有合法的知識產權,因而銷售方可能因此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最近比較有名的杭州互聯網法院NFT 侵權第一案便屬於此種類型,法院在判決中認為銷售方應當承擔較高的事前審查義務,並且還需履行“通知-刪除”義務。
以上三種情況均表明NFT 行業存在侵權風險。
二級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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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洗錢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