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虛擬貨幣交易的合同效力及風險防範
原文來源:肖颯lawyer
原文來源:肖颯lawyer
2021年9月3日施行的《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對國內虛擬貨幣挖礦打擊較大,不僅意味著繼續在國內挖礦將會受到行政處罰,同時還會面臨相應的民事刑事風險。同年12月15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發布比特幣“挖礦”服務合同無效案,對投資者與相關的區塊鏈從業人員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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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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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有效
部分地區法院認為虛擬貨幣交易並不違反現行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相關法律行為應受到保護,主要基於以下理由:
一是我國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持肯定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本文引用判例屬《民法典》生效前判例,《民法總則》在民法典生效後已被廢止)和《民法典》的相關法律規定,確認網絡虛擬財產屬於民事權利客體,其應受到法律保護。
網絡虛擬財產以數據形式存在,具有一定價值,可以“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虛擬財產的權利主體可基於虛擬財產交易,讓渡虛擬財產的使用價值,從而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二是BTC、ETH、USDT等虛擬貨幣屬於網絡虛擬財產。主流虛擬貨幣(此處指貨幣代幣)通過“礦工”“挖礦”生成,要獲得虛擬貨幣,既需要投入物質成本用於購買專用機器設備、支付運算損耗的電力能源,也需要耗費相當的時間成本。
因此,虛擬貨幣的獲得過程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虛擬貨幣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進行轉讓,產生經濟收益,具有價值型、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符合網絡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應受法律保護。
虛擬貨幣的交易中,既不屬於代幣發行和融資,也不屬於代幣融資交易平台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或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未違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關於代幣發行融資的各項規定,相關交易行為並未被我國法律命令所禁止,應屬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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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無效
部分地區法院對虛擬貨幣交易的效力持否定態度,認為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後出現兩種不同的裁判觀點,一是按照《民法典》157條互負返還義務且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損失;另外一種是認定虛擬貨幣交易是非法債務當事人自擔損失。
(1)依據無效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處理
虛擬貨幣交易屬於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認定為無效,雙方應當依據《民法典》第157條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給付互負返還義務且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損失【詳情可參見案例:(2020)鄂01民終7588號案、(2019)瓊01民終964號案】。
或者以交易的虛擬貨幣未經批准,會對國家法定貨幣產生衝擊和影響並嚴重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為由,認為交易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進而從程序上否定了當事人要求返還虛擬貨幣之起訴行為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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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觀點則認為法律不對此類交易進行救濟,屬於合同無效說的延伸。部分地區法院/仲裁機構對涉及虛擬貨幣交易的案件存在立案難或者立案後裁定駁回起訴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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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虛擬貨幣交易的合同效力,即如何在法律上評價虛擬代幣在私人主體之間的轉讓問題已闡述。目前有學者提出虛擬貨幣擁有一個可信技術身份,就會對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成為可能,但有待於法律的進一步更新及技術的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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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虛擬貨幣的交易時,當事人簽署紙質合同過程中,基於合同關係提出要求返還對應數量的虛擬貨幣,需要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虛擬貨幣與法幣的兌換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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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家對虛擬貨交易的監管政策文件主要有以下:《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及《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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