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普法:遊戲點數兌換實體禮品,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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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增加用戶對遊戲的參與度,不少遊戲商會設定積分商城,用戶在遊戲中的積分可兌換為實體或禮品卡券,如購物卡,手機等,這樣是否合法呢?

原文作者:邵詩巍律師(上海曼昆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引言

為了增加用戶對遊戲的參與度,不少遊戲商會設定積分商城,用戶在遊戲中的積分可兌換為實體或禮品卡券,如購物卡,手機等,這樣是否合法呢?

2023 年7 月15 日,桂陽檢察微信公眾號發布了一則案例《網上開設賭場,起訴!判刑!生效! 》 ,在「瘋狂的捕魚」遊戲中,遊戲業者因在遊戲中加入「遊戲道具兌換實物」等功能,葉某某等11 人以開設賭場罪被桂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不等。

那麼,遊戲積分兌換實體卡券必然違法嗎?今天我們就來討論這個問題。

什麼積分兌換實物,會構成開設賭場罪?

一款合法的遊戲,只能設定「上分」功能(玩家儲值法幣購買遊戲內虛擬貨幣),無法設定「下分」功能(將遊戲內的虛擬貨幣或虛擬道具變現),否則存在涉賭風險,相關法律分析在本人先前的文章中《邊玩邊賺錢的區塊鏈遊戲,如何避免成賭博? 》也有提及。

遊戲商不能設置平台具有變現功能,將遊戲中的虛擬貨幣/道具直接變現為法幣,這已經是常識。但除了提升遊戲本身的體驗感以外,遊戲幣變現,確實是為了吸引更多的用戶參與遊戲,讓遊戲商獲得更多收益的好方法。

所以有些遊戲商就採用了變通的方法,以積分兌換物品的​​方式,作為營銷的手段,激勵更多的用戶上分儲值玩遊戲。殊不知,無論是以現金還是實物為用戶提供兌換服務,其本質都是一樣的,都會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出金”,正如上述案例所判決的捕魚遊戲開設賭場罪一案。

那麼,積分兌換功能是不是必然被法律所禁止呢?

遊戲能否設定積分兌換實體功能?

本人最近常講的一句口頭禪——“這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對於此問題,也同樣適用。我們先看一條法律規定:

《文化部關於規範網絡遊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文市發〔 2016 〕 32 號)(九)網絡遊戲運營企業不得提供用戶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兌換法定貨幣或實物的服務;(十)網絡遊戲運營企業不得提供用戶虛擬道具兌換法定貨幣的服務,提供用戶虛擬道具兌換小額實體的,實體內容及價值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雖然該《通知》已失效,但尚無新法規替代,所以仍具有一定程度的參考價值。我們就從該規定開始,進行釋法說理。

這兩條是關於禁止遊戲商將虛擬貨幣/道具「反向兌換」的規定。第九條禁止虛擬貨幣兌換為法幣或實物;第十條禁止虛擬道具兌換為法幣,但對於能否兌換實物,該規定開了個口子。

那麼這裡就有3 個問題引出:

1.既然有規定虛擬道具可兌換實物,那是不是說明兌換功能有法律依據?為什麼仍有相關平台涉刑的法律風險?

2.只允許虛擬道具兌換實物,不允許虛擬貨幣兌換,那麼道具和虛擬貨幣的差別是什麼?如何規避道具被認定為虛擬貨幣,進而被定性為開設賭場罪的法律風險?

3.平台提供什麼樣的兌換服務,才能認定為「小額實物」?

對於第一個問題,我們不能否認,並非所有設定積分兌換實體功能的平台,都會被認定為開設賭場。實務上例如, 「騰訊歡樂斗地主」的遊戲點數可兌換京東卡、話費卡等第三方產品。 《通知》雖然失效,但確實有一定程度的參考價值。那為什麼說是「一定程度」呢?

因為這確實是一部已失效的法規,道具可兌換實物這一說法,嚴格來說,已經無法可依。

對於第二個問題,關於道具和虛擬貨幣的區別,根據2010 年11 月16 日發布,且目前現行有效的《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監管和執法要點指引》,「對於直接由用戶通過法定貨幣購買的虛擬道具(遊戲幣)並具有兌換該遊戲運營企業提供的其他遊戲道具、遊戲幣或增值服務功能的,可參照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管理要求進行管理。”

所以,並不是遊戲商抗辯,“我們給用戶提供兌換功能的是虛擬道具,不是虛擬貨幣!”,就能夠被司法機關所認可。

第三個問題,《通知》第九條規定,道具兌換為小額實物的,可准予。但該規定仍較為模糊。實物的內容和價值“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指什麼規定?這裡並不明確。價值多少算是“小額”,也沒有做出明確限制。是一百元以內算是小額,還是五百元以內算是小額呢?可能每個人的認知都是不同的。在實踐中,有平台將「話費卡」作為兌換卡券,按理說話費卡在社會公眾中的價值認知應該不存在差異,但實踐中仍存在被判處開設賭場罪的案件,例如(2021)湘0923刑初189 號案件中,法院認為,遊戲中設置的兌換商城,可將虛擬道具直接兌換成虛擬卡變現,故平台具有賭博性質,屬於賭博網站。

曼昆律師建議

平台為用戶實現積分兌換服務,無論是平臺本身就設有相應的功能,或是與第三方銀商(資金結算平台)合作,都會存在涉賭風險。所以不鼓勵平台此類做法。對於仍希望透過此功能獲取用戶成長的遊戲商,這裡給出幾點建議:

1.盡量避免遊戲道具被認定為虛擬貨幣的法律風險。例如,遊戲道具無法透過法幣直接購買,道具也不具備兌換為遊戲虛擬貨幣的功能等等。

2、不要與銀商等第三方主體合作,提供用戶最終的資金變現服務。這句話怎麼理解呢?舉個例子:平台設定遊戲虛擬道具可兌換200 元購物卡服務,平台合作的第三方主體又向用戶以150 元的價格回購購物卡,最終仍實現了平台間接向用戶兌換現金的流程,那麼平台必然涉賭。

原創文章,作者:曼昆区块链法律服务。轉載/內容合作/尋求報導請聯系 report@odaily.email;違規轉載法律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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