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宇晨發布FDT“七宗罪”,包括違反受託責任、濫用客戶資金等
Odaily星球日報訊 孫宇晨發布First Digital Trust (FDT)的“七大罪”,包括:
第一宗罪:違反受託人義務依據《受託人條例》(第29 章),受託人必須以謹慎、勤勉與忠誠的態度行事。挪用客戶資金,已違反第4 條(合理謹慎義務)及基本受託人原則。 FDT 將在民事訴訟中承擔賠償責任和追償義務。
第二宗罪:濫用客戶資金《證券及期貨(客戶資金)規則》(第571 章)明文規定,託管資金不得被託管人用於自身目的。客戶資產必須隔離存放,嚴禁未經授權的提取。 FDT 將TUSD 資金轉移至ARIA DMCC,且未經適當授權,已面臨執法機關介入,包括罰款、吊銷牌照,甚至刑事檢控。
第三宗罪:無牌進行受規管活動
FDT 雖以TCSP 公司註冊,但並未持有任何香港證監會發出的牌照,來為客戶進行受規管活動。其聲稱與ARIA 有關的TUSD 資產投資行為,已直接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屬於無牌經營。
第四宗罪:詐欺或竊盜以欺騙客戶為目的挪用資金,即構成詐欺或竊盜罪。 FDT 與ARIA CFF、Truecoin(Alex De Lorraine)、Crossbridge/Finaport(Yai Sukonthabhund)等共謀方聯合,意圖掩蓋挪用行為,並透過偽造記錄虛構投資。這違反《竊盜條例》(第210 章),屬以欺騙方式取得財產或竊盜罪,最高可判監7 年,並需退還非法所得。
第五個罪:虛假申報或隱瞞行為為掩蓋挪用或未經授權的交易,FDT 提供虛假陳述及欺詐性文件,聲稱TUSD 資金完好並已按指示投資。這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 條(在證券交易中使用欺詐或誤導手段),若被定罪,最高可判監14 年。
第六罪:違反反洗錢義務
FDT 透過複雜交易或離岸帳戶轉移非法挪用的資金,以掩蓋其來源,涉嫌違反反洗錢法規,甚至可能構成協助洗錢的行為。
第七宗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POBO)
《防止賄賂條例》是香港監管秘密回傭行為的核心法例,明令禁止代理人在未獲委託人同意下收受未披露的利益或佣金。 FDT/Legacy 在Vincent Chok 的指使下,接受來自杜拜私人公司DMCC 的秘密回扣,以換取非法挪用TUSD 託管資金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