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國際仲裁機構可以隨便選嗎?
可以。
這個問題,一般出現在有法律基礎的朋友。因為管轄法院需要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法院,例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約履行地、合約簽署地或標的物所在地等。所以,對於仲裁機構的選擇也會有先入為主的迷思。但是,各大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並未就當事人對仲裁機構的選擇做出任何連接點上的限制。簡而言之,例如兩個中國人在新加坡簽署了一份虛擬貨幣的委託理財合同,約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轄,完全沒有任何問題。
02 仲裁規則、仲裁地可以隨便選嗎?
一般而言,可以,具體取決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本身的規定。但是,雖然在A 仲裁機構適用B 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不被禁止,但是,這樣的「混合」仲裁協議可能造成仲裁規則與仲裁機構本身的不適配;產生機構對規則靈活變通適用的不穩定性;造成可能的多重管轄,增加當事人訴累等問題。另外,在仲裁機構所在地以外選定仲裁地可能有仲裁裁決的撤銷由仲裁地的法院如何實施管轄,在執行階段該類仲裁裁決是否屬於需要依照《紐約公約》進行承認和執行的“外國仲裁裁決”等問題。因此,曼昆金律師建議,當事人盡可能保持仲裁機構、仲裁規則及仲裁地等元素的一致性,以使仲裁程序進行和裁決執行的穩定性得到最好的保障。
03 可以聘請中國律師代理國際仲裁嗎?
可以。
任何獲得當事人授權的人均可以成為仲裁代理人。不論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15 版)》第22 條“當事人可以授權中國及/或外國的仲裁代理人辦理有關仲裁事項”,還是《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第六版( 2016 年8 月1 日)》第23.1 條“執業律師或其他任何獲得授權的人均可以代表當事人參與仲裁”,還是《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2018 年)》第13.6 條“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代理人”,甚至是《國際商會2021 仲裁規則》都沒有對代理人的資格設定任何限制。因此,在選聘國際仲裁的代理律師時,無需受限於律師的國籍或執業地區,而只需要檢視其國際仲裁經驗與能力。但是,曼昆的朋友們可能會有進一步疑問,如果約定適用國外法律,也可以聘請中國律師嗎,中國律師還要學習國外法律,這不費事費力嗎?並非如此。
原因有以下2 點:
(1)除了準據法是國外法律,其他案件要素沒有太多涉外性。在許多案件中,雖然當事人選擇了適用國外法律,但當事人雙方都是中國企業、業務本身的溝通交流也在國內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選聘中國律師,將能夠高效溝通,有效地完成證據的收集整理,還原案件事實,並根據企業的訴求制定整體案件策略。曼昆金律師也聽到很多,中國企業與外國律師合作體驗遜於與中國律師合作體驗的回饋。
(2)國際仲裁案件中,與準據法相關的工作量佔比並不大。與案件事實相關的工作,包括審查文件和溝通記錄,訪談親歷人員,全面梳理案件事實、證據材料和準備事實證人證言等,可能佔據仲裁律師至少50% 的工作量;應對仲裁程序相關的工作,包括程序會議、申請臨時措施和開庭準備等等,也會佔據律師至少20% 至30% 的工作量。也就是說,仲裁律師70% 至80% 的工作與案涉合約的準據法並不掛鉤。而與準據法掛鉤的工作,有多種方式可以解決,包括由該國律師就具體的外國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聘請法律專家出具專家報告等方式。
作者:金鑑智律師(上海曼昆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參考連結: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c36708eb-d332-4bdc-9fdd-05ba176f32b e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32a518a4 -d2b e-4926-9 d 82-a 5298939685 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