鏈法研究:比特幣可以繼承嗎?
無論是《民法總則》,還是即將生效實施的《民法典》,對於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都持有開放的態度。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比特幣是否屬於受法律保護的虛擬財產?大家經常調侃的“祖傳比特幣”“把比特幣留給下一代”從法律上來看是否可行?下文我們將對上述問題一一進行解讀。
無論是《民法總則》,還是即將生效實施的《民法典》,對於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都持有開放的態度。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比特幣是否屬於受法律保護的虛擬財產?大家經常調侃的“祖傳比特幣”“把比特幣留給下一代”從法律上來看是否可行?下文我們將對上述問題一一進行解讀。
無論是《民法總則》,還是即將生效實施的《民法典》,對於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都持有開放的態度。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比特幣是否屬於受法律保護的虛擬財產?大家經常調侃的“祖傳比特幣”“把比特幣留給下一代”從法律上來看是否可行?下文我們將對上述問題一一進行解讀。
無論是《民法總則》,還是即將生效實施的《民法典》,對於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都持有開放的態度。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比特幣是否屬於受法律保護的虛擬財產?大家經常調侃的“祖傳比特幣”“把比特幣留給下一代”從法律上來看是否可行?下文我們將對上述問題一一進行解讀。
十月份以來,比特幣價格連日上漲,最高到達19888美元,而比特幣的歷史價格最高點是19875美元。這次的價格上漲,突破了比特幣的歷史最高價。
2009年1月3日,比特幣創立者中本聰(Satoshi)在赫爾辛基的一個小型服務器上創建、編譯、打包了第一份開源代碼,比特幣世界的第一個區塊被創建,比特幣誕生。
後來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在普通人眼中比特幣是一文不值的。 2010年5月22日,比特幣早期礦工程序員Laszlo Hanyec,使用一萬枚比特幣成功購買了兩塊披薩。大概誰也想不到,十年後比特幣漲到了2萬美元,而這兩塊披薩價值2億美元。
類似的例子,在幣圈數不勝數。
根據權威區塊鏈數據平台Glassnode的數據顯示,截止到11月4日,持有1枚及以上BTC的地址數量已達到824,193,刷新歷史記錄。此前的歷史高點為9月17日創下的824,160。
由於價格波動大,大家入手購買比特幣的價格也不盡相同,很早就開始持有比特幣的幣圈老人會自嘲自己持有的是“祖傳的比特幣”、“把我的比特幣留給後代”……雖然都是一些戲謔之言,但比特幣能否繼承,是一個很正經的法律問題。
我們首先來看看,截至到目前為止,涉及到比特幣的現行法律規定有哪些?
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中曾提及比特幣性質的文件是2013年12月5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中提及:“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同時,在央行的公告中還指出:
“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此外,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稱《九四公告》),其中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九四公告同時強調:“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通知》中雖明確否定了比特幣的法幣地位,但是並沒有限制普通民眾對比特幣的持有和交易。而《九四公告》,禁止的也是代幣發行融資及相應的交易平台和支付結算,也並沒有否認比特幣是作為虛擬財產的存在。
從效力層級上來看,上述《通知》和《九四公告》都應當屬於部門規章,想要進一步了解公告的實質內容,可以參考鏈法此前的文章。 (閱讀延伸:鏈法研究|一直被誤讀的九四公告)
也就是說,從法律上來看,比特幣屬於特定的虛擬商品,即虛擬財產。
第二,比特幣是否屬於“遺產”的範圍?
二級標題
二級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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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否保護虛擬財產?比特幣的法律屬性如何?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是關於“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的規定,其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領導小組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理解與適用》(以下簡稱《理解與適用》)中,對該條有明確的釋義。其中明確:
該條是關於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引致性規定,但其宣示了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並為之後特別法的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 《民法典》對《民法總則》的這一規定予以了保留。
《理解與適用》指出:“上述規定是一條具有時代性意義的規定。21世紀是互聯網時代,以雲計算、大數據、5G、人工智能、區塊鍊等關鍵技術為代表的新科技已經且仍將對現代經濟社會產生巨大的影響。”
《理解與適用》同時指出:數據和虛擬網絡財產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物,具有以下特點:
(1)它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無論是數據還是網絡虛擬財產都是建立在數據基礎上的虛擬物,對於權利人來說,可以排他的佔有、支配和使用。
(2)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具有經濟價值。民法所保護的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屬於權利人通過合法勞動取得,具有可交換性,有一定的經濟價值。
(3)雖然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本身是無形的,但是他們在網絡空間中也具有一定的“有形”存在。這種“有形”是相對於網絡世界而言,並非真實存在。畢竟數據的存儲需要空間,網絡虛擬財產也是有活動的空間。
不難看出,比特幣顯然符合上述所有特點。
當然,依法受保護的虛擬財產還應具有“合法性”的特點——虛擬財產的產生和取得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即虛擬財產應當不為我國法律禁止和限制,亦沒有夾雜色情、暴力、反動等內容。同時,虛擬財產的合法性還體現於取得方式的合法。無論是前述《通知》和《九四公告》,還是其他法律規定,並沒有規定比特幣等數字資產是非法的。
目前來看,比特幣是具有合法性特點的。也就是說:
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事實上,除了財產的“合法性”限定和《民法典》所作的一些排除性規定外,一切個人的財產都是可以作為遺產的。法律的這種正面的概括規定,其實大大拓展了遺產的範圍,將現有財產如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股權等全部納入其中,而且為網絡虛擬財產權等已經出現或未來可能出現的新型數據財產權等也留足了空間。
202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公佈了“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秀案例分析評選活動獲獎名單”,該活動由最高人民法院主辦。其中,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劉江法官編寫的“李圣艷、布蘭登•斯密特訴閆向東、李敏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比特幣的法律屬性及其司法救濟”從各高級人民法院初評並推選的優秀案例分析2745篇中脫穎而出,入選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秀案例。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案例進行評選時,主要考量的因素包括裁判結果和法律適用正確、案例典型性和指導性、裁判要旨和案例註解撰寫等方面,某種程度上這也意味著:
該案判決中對比特幣財產屬性的認定、對涉比特幣案件的司法救濟等內容,獲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層面的認可,其典型性和指導性,也將會對全國法院系統在未來的涉比特幣案件審判實踐中產生深遠的影響。
此外,在由鏈法律師團隊代理的比特幣網絡侵權第一案中,杭州互聯網法院對於比特幣的財產屬性進行了認定,並有詳細的論述。
法院在裁判時,引用了《民法總則》中我國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此外,對於比特幣財產屬性從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即:
前述的這些案例,在事實上確立了“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應當受到保護這一重要內容。”
二級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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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是否屬於“能被繼承的遺產”範圍?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同時,《民法典》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即:只有個人合法財產,才能被繼承。
根據《理解和適用》的釋義,該條文所指向的合法財產,是指遺產的法律概括中必須包含合法性的限定,只有合法的財產才能作為被繼承人生前的遺留財產被繼承,簡而言之,具有合法性的財產才能成為遺產。如果所謂的遺產是被繼承人通過搶劫、盜竊、詐騙等不法手段取得,那麼這些財產不得作為遺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