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紛爭必須上演公章大戰?其實duck不必
自從噹噹網前CEO 兼創始人李國慶頻繁熱搜出道之後,“搶公章”似乎就成為了當下商業糾紛中的傳統藝能、標準劇情,甚至出現了一個月內三次“搶公章”的戲劇性場面。
前有小雨傘保險、噹噹網等互聯網知名企業,後有礦圈巨頭比特大陸、嘉楠耘智。其中比特大陸和小雨傘還充分發揮了主觀能動性,將朋友圈互撕、光速握手言和、搶奪營業執照等額外節目演繹得有聲有色。
看來是我們區塊鏈圈子裡習慣了“Love & Peace”,難得的“出圈”都得靠著學習“先進經驗”,才能讓各位看官投來關注的目光。
二級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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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章在!公章到底能嘎哈?
人在章在!公章到底能嘎哈?
用章文化雖然非東亞儒家文化圈所獨有,但我國用章之禮源遠流長,絕非外國可比。
印章起源最早可考於週,發祥於秦,伴隨著帝王政治的興盛,始終扮演著權力的象徵:得之,便是“受命於天”;失之,則是“江山易主”。
而到了現代,伴隨著商業利益和權力更迭,公司內部的公章爭奪更是屢見不鮮。
歷數中國企業“搶章”往事,從早前的綠城中國、雷士照明、先鋒新材、ST 圍海、聚力文化、田中精機、新宏文化長城,到近期的比特大陸、小雨傘保險,以及VC 基金源星資本,都陷入過圍繞“搶章”的權力爭奪旋渦。
要明白為啥公章如此“受歡迎”,我們就得先知道,對於現代企業而言,掌握了公章到底能做些什麼?
所以,公章到底有多少“含金量”呢?
二級標題
所以,公章到底有多少“含金量”呢?
我國《公司法》是這麼說的: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簡而言之,公司印章是公司對外意思表達、對內管理運營並保持獨立人格的重要標誌。一般認為,一份合同加蓋了公章,便意味著公司要受到該份合同權利義務、違約條款的約束,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偽造、私刻抑或是私自偷蓋的公章,可能被理解為並非公司真實的意思表示,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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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公司的“禦璽”?其實更像“禦賜金牌”
其實我國民法的司法實踐非常依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和權威判例,而對於《公司法》公司公章相關的條例,我國最高法院是這麼說的:
“在合同書上加蓋公司公章的法律意義在於,蓋章之人所為的是職務行為,即其是代表或代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但章有真假之分,人也有有權無權之別,不可簡單根據加蓋公章這一事實就認定公章顯示的公司就是合同當事人,關鍵要看蓋章之人有無代表權或代理權。蓋章之人為法定代表人或有權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蓋章甚至蓋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書上的簽字是真實的,或能夠證明該假章是其自己加蓋或同意他人加蓋的,仍應作為公司行為,由公司承擔法律後果。反之,蓋章之人如無代表權或超越代理權的,則即便加蓋的是真公章,該合同仍然可能會因為無權代表或無權代理而最終歸於無效。”
總結一下就是:正常情況下,公章代表著公司法人意志,只要法人“貨真價實、意向明確”,甚至章的真假都不重要。但如果代表公司意志的並不是公司認可的法人代表或實際控制人,章再真,也可以根據公司主張和舉證,認為其無效。
也就是說,大體上我國遵循著“人大於章,認人不認章”的原則! (敲黑板)
公章雖然具有很強的效力,但是其效力來自於公司的法人意志。如果公司代表或實際控制人發生了李代桃僵的情況,公章的使用可以被認定為無效。搶走了營業執照和印章,只是代表目前在事實上獲得了先機,並不意味著就具有了代表公司的合法身份。最終還是需要從公司治理機制上判斷誰最終有權代表公司,而這往往取決於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層面的力量對比。
也就是說,哪怕手持“禦璽”,“欽差”不對版,也是可以“抗旨不遵”的。
各位擔心公章丟失被人利用的小伙伴,可以把心稍微放一放了。
誒?
那既然不是“唯章而論”,李國慶之流又何必大費周章,費力不討好地花式搶章呢?
因為公司認可和法人意志的認定和舉證在實踐中非常繁瑣且困難!
平心而論,如果不是噹噹網這樣體量的公司,甚至如果不是鬧得如此之大,哪怕發了公告也石沉大海,沒有達到傳播效果,其合作夥伴或者其他法人在“認章為先”的前提下著了道,找誰說理去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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柿子總撿軟的捏?公章:我受不了這個委屈
歸根到底,公司內部的權力紛爭之所以往往落到無辜的公章證照之上,無非在於比起實打實地爭奪法人代表和股東支持,作為“物證”的公章無疑屬於“軟柿子”,當然會被爭著捏。
從物理上講,公章的使用權只能通過轉移公章實體實現。而公章實體的持有者一旦改變,新的持有者便擁有了公章的控制權和使用權,而原先的持有者便喪失了對公章的控制權,他不能保證做到隨時撤銷新持有者的使用權。在公司平穩運行的時候,公司的製度可以保證公章的持有者按規定使用,按規定轉移。而一旦公司內發生異常,這種轉移使用權即轉移控制權的公章使用模式,就不可避免地導致噹噹網這樣的事情。
而對公章的爭奪,正暴露了公司內部規章和管理的混亂。公司在治理方面存在的股權管理不夠規範、治理機制不夠健全、三會一層(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運作不夠紮實、內部管控不夠嚴密等相關問題。而從法律責任層面來看,對於“搶公章”的行為,尚未納入刑法管轄範疇,更是給了此類行為可趁之機。
其實互聯網時代,簽章證照的電子化早已是大勢所趨。
2019 年下半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其中要求加快電子營業執照、電子印章的推廣使用。
2020 年4 月10 日,上海市頒布施行《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32條規定本市建立統一的電子印章系統……企業電子印章與企業電子營業執照同步免費發放。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主刻製實體印章。
同一天,杭州市住保房管局推出房屋交易“雲簽約”服務,買賣雙方可無需到簽約現場,隨時隨地通過手機就能進行房屋買賣合同的電子簽名和身份認證。
結合國家政策和地方政策來看,印章、簽名、合同電子化都將是大勢所趨,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關鍵環節。
然而目前,公章的電子化仍然存在出現假冒“蘿蔔章”的風險,傳統的電子化技術難以實現“一章一證”,尤其是簽章使用過程反而比傳統簽章更難追踪證偽。同時,由於缺乏統一的技術標準和發證平台,單個企業就可能擁有不止一家平台的電子公章,這無疑對於公章的保存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與簡化流程、保證信任的初衷可謂是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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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上鍊,美好的未來就在眼前!
自區塊鏈問世以來,一方面以其去中心化、分佈式記賬、不可更改、共識機制、智能合約等先天優勢得到市場的高度關注與認可;另一方面,技術的落地與應用也不斷成為相關愛好者和從業者津津樂道的話題。
而公章這樣傳統的“共識憑據”、“中心化資產”,無疑是區塊鏈技術發揮自身優勢的最佳場景,它可以通過自身的底層技術和溯源邏輯,完全排除“蘿蔔章”和“搶公章”的風險。
我們可以暢想一下,一旦作為公司法人意志憑證的公章證照等“有形之物”記載在區塊鏈上,它就脫去了身為“死物”容易被人操控的弱點,成為數字化的憑證,從此不可擅自更改、撤銷,其效力和變動更是由鏈上全部成員基於共識機制來共同見證、共同認可,公司的管理和運行將得到更為強有力的保障。
7 月17 日,杭州就推出了國內首個區塊鏈電子公章平台,基於阿里螞蟻區塊鏈技術,在杭州範圍內首先實現了政企聯合的用章上鍊,“實現實物印章與電子印章完全對應,單個企業電子印章有且僅有唯一,同時簽章過程全程上鍊,解決印章過程中的證據存證等問題”。
杭州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數據局局長徐青山介紹,平台上線後,新市場主體完成註冊登記,就將獲得基於區塊鏈的電子印章,實現電子執照、電子印章同步發放。而已經註冊的市場主體可以通過浙裡辦、浙江政務服務網、杭州辦事服務、支付寶、釘釘等入口申領。
螞蟻集團創新科技事業部總經理鄒亮表示,螞蟻鏈致力於用技術解決信任難題,區塊鏈電子印章應用平台技術經過杭州的試水之後,未來有望推廣到全國。
電子公章和實體公章的綁定只是第一步,它解決了假公章的問題,並且通過電子化的身份認證,為線上電子合同的簽訂提供了便利。下一步,通過智能合約,可以實現公章使用權的精細化管理。
董事會將公章的使用權賦予給總經理或多個公司高層共同管理,同時董事會保留隨時撤銷公章使用權的能力。董事會作出授權和撤銷的過程,也可以通過智能合約實現。具體的決策邏輯,比如決策權重的分配,有效投票的閾值,都可以在編寫智能合約時訂製。這樣,即使公司高層出現噹噹網這樣的衝突,衝突的解決方式也會回到董事會的議事框架下。對外,可以保證衝突期間公章代表公司的合法性不受影響,可以減少公司合作方的法律風險,對內也保證了股東的利益。
公章:“自從有了區塊鏈,麻麻再也不用擔心我的安全!~”
公章:“自從有了區塊鏈,麻麻再也不用擔心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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