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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觀點:比特幣是否屬於虛擬貨幣?能否成為盜竊罪、詐騙罪對象?

链法
特邀专栏作者
2019-12-06 09:12
本文約4549字,閱讀全文需要約7分鐘
支付寶旗下的集分寶,目前廣受關注的比特幣等。均屬於虛擬貨幣的範疇,可作為刑法上的財產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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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寶旗下的集分寶,目前廣受關注的比特幣等。均屬於虛擬貨幣的範疇,可作為刑法上的財產予以保護。

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在2014年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編著的《網絡犯罪司法實務研究及相關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以下簡稱“該書”)一書中,曾對比特幣是否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產這一問題有過明確的表述。

隨著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區塊鏈加密資產走進人們視野,其爭議也呈連年增長趨勢。除了我們鏈法團隊在整理「鏈法案例庫」過程中發現裁判文書網的相關案例越來越多之外,微信後台留言、電話諮詢等,也越來越多涉及到因加密資產的交易和投資出現的糾紛。

近期,我們在處理一起涉及比特幣盜竊案件時,查閱了最高人民法院《網絡犯罪司法實務研究及相關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發現其中有相關的表述。

司法解釋是人民法院準確適用法律,審理案件的主要依據之一。一般在司法解釋出台後,最高人民法院的業務部門會撰寫相關的司法解釋理解和適用叢書。

該系列書籍是最高人民法院各職能部門對相關領域司法解釋的內容進行逐條釋義,並從司法實務角度,詳盡闡述條文內容,是各級人民法院準確理解、適用的重要參考,具有重要的意義。

該書雖然出版於2014年,但是其中對於什麼是虛擬財產?盜竊虛擬財產該如何定性?虛擬財產價值如何確定等問題,都有明確的闡述。

二級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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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虛擬財產,虛擬財產如何分類?

一般認為,虛擬財產是指必須依賴於計算機互聯網絡而存在的各種有價值的數據和信息。

虛擬財產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虛擬財產,是指網絡遊戲中的遊戲幣、裝備、寵物、角色等級與角色技能等;

廣義的虛擬財產還包括網絡身份認證信息(如即時通訊賬號、社交網絡賬號)、個人網頁空間、電子郵件地址等。

廣義的虛擬財產大致可分為四類:

1.虛擬物類,也稱虛擬有形財產,是對現實環境中有形事務的模擬,如網絡遊戲中的角色、裝備、寵物等;

2.虛擬貨幣類,本來可歸入虛擬物一類,但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不同於普通有形物,虛擬貨幣是網絡世界的一般等價物。此類虛擬貨幣常見的包括騰訊的Q幣、盛大點券等;

3.身份認證信息類,即用戶在網絡服務提供商註冊的賬戶,是享受網絡服務的身份載體,如以QQ號、微信等為代表的即時通訊賬號,以Facebook、微博等為代表的社交媒體賬號,銀行、第三方支付的賬號、電子郵箱賬號等;

二級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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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如何?

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對虛擬財產法律屬性的討論,是隨著盜竊虛擬財產類案件的日益頻發而出現的。

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前,更是達到了一個爭論的高峰。

因為,《刑法修正案(七)》之前只是規定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破壞計算機系統罪。竊取虛擬財產的行為難以歸入計算機類犯罪,因為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規制的是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破壞計算機系統罪懲罰的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的行為,對虛擬財產的竊取難以解釋為對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破壞。

如果動用刑法保護虛擬財產,可行途徑是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認為盜竊罪。這裡就涉及到虛擬財產是否屬於財產的問題。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盜竊手段當然可以歸為非法獲取的範疇,但虛擬財產是否屬於財產的問題依然存在。

虛擬財產在法律屬性上是一種新的財產類型。

虛擬財產在法律屬性上是一種電磁記錄(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還是財產,是對盜竊虛擬財產行為如何定性的關鍵。

如果僅作為電磁記錄,則只需要通過保護計算機系統數據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但如果認為是財產,則應該納入侵犯財產的犯罪予以規制。

財產可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

前者如汽車、衣服、房子等動產和不動產。後者如知識產權等。

作為財產,大凡具備如下特徵:

1.具有經濟價值,經濟價值表現為能滿足人的某種需求,具有效用性,這是財產的最基本屬性。

2.具有一定的稀缺性。陽光和空氣是人類生存的必要條件,但他們是一種普遍性的存在,不存在稀缺性,因而不是財產。

3.具有可支配性。太陽、月亮不能為人所支配,因而不是財產。

4.具有合法性。毒品、槍支雖然具有上述特徵,但在我國禁止個人擁有,因為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財產。 (我國法律不禁止個人持有比特幣、以太坊等基於區塊鏈的加密數字資產。基於私法上“法不禁止即為合法”的原則,個人對加密數字資產的擁有是合法的。)

顯而易見的是,虛擬財產具備上述特徵,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財產。

鑑於此,虛擬財產應當通過民法、刑法等予以保護。

虛擬財產應歸入何種財產權,理論上有不同看法,主要有物權說、債權說、知識產權說三種不同觀點。

二級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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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說的缺陷

根據物權法的精神,所有權的客體原則上限於有體物,玩家對虛擬財產享有物權中的所有權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並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財產權,物權人在物上實現其意志無須他人協助。而對於虛擬財產,權利人必須藉助於遊戲運營商的積極配合才能順利完成。

物權的變動具有公示性,動產以佔有為其公示方法,不動產則以登記為公示,而虛擬財產不具有物權的公示性。

但是,以比特幣為例,比特幣的所有權人行使其權利原則上無須其他人協助。那麼比特幣的變動是否有公示性呢?比特幣的交易在全網進行公示,交易記錄可查,也可認為具有公示性。這也是比特幣區別於這裡「虛擬財產」的地方。

此外,債權說和知識產權說也都有一定的缺陷。

該書中還提及,物權說、債權說、知識產權說均從不同側面說明了虛擬財產所具有的某種特點,表明了虛擬財產的確具有類似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的一些法律特徵,但都不能圓滿解釋虛擬財產的法律歸屬問題。虛擬財產在本質上應該屬於新的財產類型,是一種新的財產權利。

鏈法律師團隊認為,以比特幣、以太坊為代表的加密數字貨幣,不僅區別以往的財產類型,還區別於上文所說的「虛擬財產」,是一種全新的財產權利。

以往盜竊虛擬財產的案件,由於刑法缺乏對虛擬財產的明確,各地法院在盜竊虛擬財產案件的法律適用上存在較大的差異,有以下幾種情況:

1.以盜竊定性。如山東省淄博市審理的一起盜竊《夢幻西遊》裝備的案件。如河南省封丘縣的一起盜竊5173賬號案件。調查發現,北京市對於盜竊虛擬財產的案件基本上都以盜竊罪定性。 (目前的涉及到盜竊比特幣的案件,北京法院定性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2.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定性。比如廣東深圳南山區的一起盜竊QQ號案件,其認為QQ號碼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產保護對象,不構成盜竊罪。但QQ號碼屬於網絡通信工具的代碼,竊取QQ號是對他人通信自由權的侵害。

3.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性。比如2007年浙江省雲和縣的一起《夢幻西遊》賬號盜號案。

4.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性。該罪名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如2009年浙江省雲和縣人民法院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對一起盜取他人遊戲賬號內遊戲道具的行為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定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面臨的質疑是:

首先,將虛擬財產僅視為計算機系統數據,否認了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有將復雜問題簡單化之嫌。不承認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正如前面所述,會使民法的保護也缺乏法律依據。

其次,可能輕縱罪犯。

司法實踐中,真正有爭議的是盜竊虛擬貨幣和虛擬物的定性問題。

現有的判決可能遵循瞭如下觀點:在立法對虛擬財產未作明確規定的前提下,對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宜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但是這種做法迴避了虛擬財產的財產性問題,且也難稱得上符合立法的原意。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立法原意:

當前,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或者利用其他技術侵入計算機系統的行為猖獗,而非法侵入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非法竊取他人計算機系統存儲、處理和傳輸的數據,其中網上銀行的信息又是竊取的重點,包括個人在網上銀行的賬戶、密碼等。但有相當一部分竊取網上銀行賬號者往往並不親自實施盜竊資金的行為,而是將竊取的信息在網上提供給他人。

這些行為嚴重威脅了公民金融財產安全,對這些竊取和提供信息的人員很難以盜竊罪共犯追究。因為,網絡監管部門建議將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和傳輸的數據行為規定為犯罪。

從該罪的立法背景可以看出,該罪的設立是為了進一步嚴密法網,使得對那些大肆實施竊取賬號信息卻不參與後續盜竊財產行為的追究有法可依,它不能也無意替代盜竊罪對虛擬財產的規範。

此外,兩者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像也不同,這一點我們在以往的文章中也有提及。

事實上,在懲罰盜竊虛擬財產的問題上,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是對盜竊罪的補充,解決的是對盜竊不宜作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產行為的定性問題。

之所以能將虛擬貨幣視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其主要依據如下:

1.虛擬貨幣的取得具有有償性。

2.虛擬貨幣的價值具有穩定性;

3.虛擬貨幣可以合法交易,具有現實的交換價值。

將虛擬貨幣作為刑法上的財產予以保護,並不違反罪刑法定的原則。

雖然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虛擬財產為公民個人所有財產,但是,財產在法律上是一個開放性概念,它的內涵和外延會隨著時代的變化而改變。比如計劃經濟時代財產並不包括股票、股權等。所以,刑法對個人財產的界定採取了列舉方式的同時,還有一個兜底規定,即包括“其他財產”。

虛擬財產作為一種全新的財產形式,在法律沒有單獨規定之前,完全可以而且應當納入“其他財產”中加以保護。

司法實務中,將虛擬貨幣作為盜竊的犯罪對象,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一般的遊戲幣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虛擬貨幣。網絡遊戲中用於提高遊戲趣味性、增強遊戲現實感,不具有增值服務支付價值的遊戲幣等,不應作為財產保護,如QQ斗地主遊戲中歡樂豆。

2.虛擬貨幣的範圍不僅包括網絡遊戲中的虛擬兌換工具。當前,隨著互聯網與社會經濟生活的融合,新的虛擬貨幣不斷湧現,一些虛擬貨幣完全與網絡遊戲無關,而成為一種替代支付工具,如支付寶旗下的集分寶,目前廣受關注的比特幣等。均屬於虛擬貨幣的範疇,可作為刑法上的財產予以保護。

3.侵入網絡遊戲運營商的後台修改數據,增加賬戶內虛擬貨幣的行為不宜簡單定為盜竊罪。因為這裡虛擬貨幣的持有是零成本,沒有交易或者消耗,運營商就會有損失,且運營商發現後可以恢復數據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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