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案例大數據報告
1024之後,「區塊鏈」一詞大火特火,伴隨著賦能實體,鼓勵創新的政策,基於區塊鏈技術產生的數字貨幣大漲,而區塊鏈概念股也應聲上漲。然而一個月過去後,朋友圈曾廣泛流傳的“剿匪”言論,一語成讖。現如今,正規軍即將入場的區塊鏈行業,一場“正本清源”戰役正在進行中。
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誕生已十年有餘,「區塊鏈」一詞現如今走進大眾視野,涉及「區塊鏈」的司法案例現狀如何?案件類型分佈是怎樣的?從這些判例和數據當中,我們能總結出怎樣的結論?通過這些案例,是否得以窺探監管政策現狀及未來走向?
鏈法律師團隊在完善「案例庫」的過程當中,對這些案例進行了檢索、研究,製作出如下「區塊鏈」判例數據報告及分析,分享給從業者們,在了解相關案件裁判現狀的基礎上,知悉其中風險,規範自身發展。
鏈法律師團隊以「區塊鏈」為關鍵詞在相關案例數據庫中進行了檢索,得到民事裁判文書512件,刑事裁判文書34件。通過對這些裁判文書的分析,我們發現以下現象。
一、案由分佈
由上圖可知,涉及區塊鏈的裁判文書中,數量排在前三位的是合同類糾紛、競爭糾紛和勞動人事糾紛和知識產權。
(一)合同糾紛
如上圖所示,在合同糾紛中,無名合同糾紛(其他案由)最多,借款合同糾紛次之,買賣合同糾紛數量排在第三位。
需要注意的是,在無名合同和借款合同糾紛中,有相當一部分為數字貨幣投資糾紛而引發的,此事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區塊鏈行業的現狀。
新華日報曾刊文稱比特幣是區塊鏈首個成功的應用,比特幣、以太坊、柚子幣等基於區塊鏈技術產生的數字貨幣的交易,在區塊鏈行業仍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涉及到數字貨幣交易和投資的相關爭議也呈連年上漲趨勢。
在此需要提醒廣大投資人的是,一方面,由於對這些數字貨幣的法律定性尚有不確定性;另一方面,各大官媒屢屢發文抨擊數字貨幣炒作,政策仍具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投資人應提高警惕,重視風險防範。
(二)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
如上圖所示,與區塊鏈相關的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中,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佔絕大部分,進一步研讀相關判例後,我們發現在此類糾紛中,區塊鍊主要是作為一種存證工具出現的。
例如在中文在線數字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廣州市動景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中,真相網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區塊鏈存證技術原理說明:真相科技產品服務通過雲計算與區塊鏈結合的方式提供,所有計算、取證過程以及證據存儲均在真相保全雲上進行,並無縫寫入司法聯盟鏈;
如果說比特幣是區塊鏈技術的一項成功應用,那麼對於法律行業的從業者而言,區塊鏈存證已經相當成熟並極大的便利了從業者的工作、減少了成本、提高了效率。
現如今,各互聯網法院引入區塊鏈存證,而最高人民法院更是牽頭搭建區塊鏈統一平台,搭建司法鏈。區塊鏈技術正在應用到電子訴訟和全流程網上辦案的全過程,造福法律人。
(三)勞動人事糾紛
與區塊鏈相關的勞動糾紛案件主要為相關區塊鏈領域企業拖欠員工工資引發的訴訟和勞動者申請執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案件。
在某種程度上,勞動爭議糾紛發生的多少往往與行業內企業經營狀況的好壞聯繫在一起,時間分佈來看,2017年、2018年出現的勞動爭議糾紛均為11件,而到了2019年,這一數字已經增長到56件。
第一,我們可以推測出區塊鏈行業從業人員基數在不斷變大,所以相關糾紛的數量也呈連年增長趨勢。
第二,眾所周知,區塊鏈行業的薪資水平較高,由於處在行業發展初期,部分企業的發展也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且相當一部分企業還會受到數字貨幣價格波動的影響,離職、裁員的情況可能也較多。
第三,由於相當一部分區塊鏈企業,其公司名稱中可能不帶有「區塊鏈」一詞,而勞動人事爭議一來大多數會在勞動仲裁階段結束,二來涉及的判例當中也不會出現「區塊鏈」一詞,真正的司法判例數據應當要比本文中提到的多的多。
二、刑事判決案例
以區塊鍊為關鍵詞我們檢索到的刑事案件為34個。
(一)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類犯罪
這些案件中,數量較多的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類犯罪,共有24件,其中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17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5件、集資詐騙罪2件。
上述三類案件都屬於非法集資類案件,共同的特點是涉案人數多、跨省甚至跨境、涉案金額大。
可以說,區塊鏈行業是非法集資類案件的重災區。近期官媒的集中報導,也多與區塊鏈行業的非法集資類犯罪相關。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往往與數字貨幣有關,2019年3月15日,鏈法曾聯合反傳銷網、鏈得得共同發布了2018年下半年100大傳銷幣清單,細數傳銷幣。 (幣之攻守道|2018下半年100大傳銷幣實錄清單)
涉及區塊鏈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同樣與數字貨幣有關。
例如在倪婷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中,法院查明,2015年底至2016年6月,被告人倪婷瑛以投資万某、利某等虛擬貨幣項目可獲得高額回報為誘餌,在義烏市、浦江縣等地向不特定的公眾介紹投資万某、利某等,幫助李某4(另案處理)等人非法吸收資金人民幣1141450元。
同時,我們注意到,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中,追繳的犯罪所得被退還給受害人,而在組織領導傳銷罪案件中,犯罪所得大多被上繳國庫。
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所吸收存款的目的。
例如,在趙某某、崔某某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中,被告人趙某某設立周某兄弟傳媒有限公司張家口分公司,未經批准以向社會不特定的人吸收存款為主業,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事實存在,數額應以實際所得認定為171.17萬元。
其為了吸收資金,通過編造虛假股權投資協議,隱瞞其公司被終止掛牌的事實,僱用所謂的融資團隊,使用虛假名字,其吸收資金用於經營的部分不足40%,明顯低於合理比例,且在到案後拒不說出資金去向,應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主觀故意,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周某兄弟傳媒有限公司及張家口分公司沒有借款資質,其成立後即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主業,依然組織相關業務人員幫助趙某某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攫取高額提成,數額巨大,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同樣,該案件中,法院判定贓款9.3萬元發還被害人,剩餘161.87萬元繼續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
(二)侵犯財產類案件
侵犯財產類案件中,詐騙罪6件,敲詐勒索罪1件。
與區塊鏈相關的詐騙犯罪多為犯罪分子以區塊鍊為名騙取錢財,值得注意的是王玉民詐騙案【(2019)浙0604刑初486號】,該裁判文書中有:“支付寶公司出具的光盤內儲存內容的hash值與“法證鏈”區塊鏈上存放的hash值一致”的表述,這是我們「首次在刑事案件中看到區塊鏈技術被用於證據的保存和固定」。
目前發現的唯一一例與區塊鏈相關的敲詐勒索案件與區塊鏈行業自媒體相關。
陳某某敲詐勒索一審刑事判決書【(2019)京0108刑初55號】顯示,被告人陳某某是某區塊鏈自媒體的運營者,其指使公司編輯以未經查實的網絡信息拼湊而成名為《懂球帝資金斷裂,發布空氣幣SOC套現3億為其輸血》的文章發佈於網絡平台,被害單位為消除不利影響,與陳某某商談,陳某某表示需被害單位接受其價款人民幣50萬元的合作協議,並在收到被害單位支付的人民幣10萬元後刪除發佈於部分網絡平台上的該文章。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上述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破壞計算機系統罪
我們還檢索到了一例與區塊鏈相關的破壞計算機系統罪案件。
根據(2019)滬0120刑初435號判決書的描述,2018年6月,被告人吳某某發現全球區塊鏈數字資產交易平台“IDAX”存在“假充值”漏洞後,遂指使被告人鄧某某用假身份在該平台上註冊賬號cnseudarker@zoho.com.cn並實名認證。後被告人吳某某利用“暗網”上的在線工具,在該平台上攻擊“假充值”漏洞,並進行增加充值數據,從而虛假充值泰達幣(USTD)到其賬號內。
之後,被告人吳某某用虛假充值獲得的泰達幣購買15個比特幣和232個以太幣並提取到自己的電子錢包內,造成“IDAX”平台的技術維護方上海吾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直接經濟損失4萬元。最終,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鄧某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六個月。
此案件有兩個值得關注的點:
第一是本案的定性問題
從直覺來看我們認為行為人利用計算及系統漏洞給自己充值有可能構成盜竊罪。
以“利用漏洞充值”為關鍵詞,也可以檢索到一些盜竊罪的案例,例如(2017)蘇0114刑初357號判決顯示,2017年3月5日,被告人喬某、宗某合謀使用之前共同出資獲知的利用漏洞充值話費的方法,在被害單位南京灼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話費充值頁面使用支付寶進行話費充值時,利用抓包軟件,將系統設置的交易金額修改為人民幣0.01元,為其二人手機賬戶充值話費共計5600元。
喬某還為其朋友張某充值話費共計人民幣1500元。宗某共計獲利人民幣5599.88元,喬某共計獲利人民幣7099.85元。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法院認為上述行為構成盜竊罪。
同樣是利用計算機系統漏洞進行充值的行為,充值話費的被定性為盜竊罪,充值比特幣、以太幣的被定性為破壞計算機系統罪,對於利用計算機系統漏洞盜竊比特幣可能構成盜竊罪的理由,我們曾在“盜竊比特幣不構成盜竊罪?”(鏈法研究|盜竊比特幣不構成盜竊罪?)一文中進行過論述。
在該文章基礎上,我們認為,司法機關將類似行為認定為破壞計算機系統罪可能是出於迴避相關數字貨幣的定性和價值認定問題。
本案中第二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案件被害人所遭受損失的認定。
從裁判文書的表述和案件庭審錄像中公訴人的表述來看,公訴人認為兩被告給交易平台造成的損失為破壞計算機系統本身帶來的損失,而非虛擬貨幣被盜而導致的損失(暫不考慮退賠)。
而事實上,在案涉被告人充值比特幣和以太幣時,比特幣的價格在6000美元每個以上,以太幣的價格約為400美元每個以上,因此,案涉財產的價值在182800美元以上,約合人民幣120多萬元。
同時,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盜竊財物價值在30-50萬元以上的就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從裁判文書來看,本案兩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對比盜竊罪的量刑標準可以看出,同一行為被評價為不同罪名,其量刑可能存在巨大差異。
鏈法律師團隊的上一篇文章中也提及過上述問題(法院觀點:比特幣可以成為詐騙罪的犯罪對象)。
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9刑終573號判決當中明確提及三點:
1、比特幣雖然在物理屬性上是數據,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其具有普遍性、可支配性,可公開交易,且流通性強,還可以通過專業交易平台進行變現,具有較高的財產價值;
2、比特幣不同於遊戲幣、遊戲裝備。雖然目前最高院對於盜竊遊戲幣、遊戲裝備等虛擬財產的意見是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等計算機犯罪定罪處罰,但主要是為了解決遊戲幣的存在範圍較小(僅限於遊戲內)、價格難以確定等,但比特幣不存在這些問題。比特幣與遊戲幣、遊戲裝備等存在明顯區別,二者無論是在使用範圍、接受人群、可交易程度、價值確定等方面均差距較大;
3、我國雖然強調對比特幣的管制和風險防範,但並未予以禁止。新公佈的《民法總則》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雖然尚未細則,但在宏觀立法層面已經有了對網絡虛擬財產進行保護的概念。無論從生活實踐還是本案上訴人從中獲取巨大利益來看,將比特幣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公私財產都符合常情常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