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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方白皮書虛假陳述,投資人如何維護權益

链法
特邀专栏作者
2019-10-22 08:19
本文約2372字,閱讀全文需要約4分鐘
項目方虛假陳述,法律後果是什麼?投資人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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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方虛假陳述,法律後果是什麼?投資人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從概念的發展過程來看,“皮書”最早源於政府部門對某個專門問題的特定報告,通常這種報告在印刷時不作任何裝飾,封面也是白紙黑字,所以稱為白皮書。後來,某些社會組織將其對現實或未來某一方面理解和認知的報告也稱為白皮書,區塊鏈行業的白皮書通常也屬於此範疇,例如騰訊、京東、百度等公司發布的《區塊鏈白皮書》,此類白皮書往往只關注技術及其應用,不涉及募資。

除了上述類型的白皮書外,區塊鏈行業中還存在另一類以募資為目的的白皮書,這一類白皮書除了闡述技術及其應用還會涉及募資細節,這一點與證券發行中的招股書十分類似。

但募資類白皮書與招股書也存在明顯的不同:

一方面,傳統企業的招股書通常出現在公司做出一定業績之後的募資過程中,而區塊鏈行業的白皮書更多用於項目規劃、籌備過程中的募資;

另一方面,根據相關證券法規的要求,招股書的發布方通常負有如實陳述的義務,例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而就區塊鏈行業白皮書而言,尚無此方面的規定。

由於上述差異的存在,在白皮書發佈時,很多事實處於預想狀態、未落實狀態、無法核驗真偽,而法律尚未明確規定白皮書發布者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因此募資類白皮書容易出現虛假陳述(本身內容不實或者在發布後頻繁修改)並引發糾紛,對於這些糾紛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我們在此進行簡要分析。

o1 首先,我們認為在法律性質上白皮書通常屬於合同法上的要約邀請。

《合同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全國人大的立法解釋稱:“要約邀請處於合同的準備階段,沒有法律約束力”,同時,該解釋又稱“招股說明書是要約邀請,但並非一般的要約邀請,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可見,“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的觀點並不絕對,通常情況下,要約邀請發出後會產生新的要約和承諾,要約邀請中所含的意思表示被覆蓋,此時認為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有其合理性。

鏈法團隊龐理鵬認為,某些情況下,要約邀請發出後,當事人在「不簽訂書面合同的情形下」(區塊鏈行業的項目投資,尤其是個人投資者,都是沒有書面協議的)直接開始履行相關給付義務,此時,要約邀請是了解和解釋當事人之間真實意思表示的重要參考,不應當否認其法律約束力。因此,有學者認為:“提出交易條件或提出交易條件保障的要約邀請,可以構成法律行為”(參見:隋彭生,《論要約邀請的效力及容納規則》,載《政法論壇》2004年第1期,第87頁。)

o2 其次,白皮書中的虛假陳述可能構成締約過失和民事欺詐。

鏈法團隊劉浪認為,雖然投資人與發佈白皮書的募資方之間可能不存在書面上的合同,但投資人支付投資款後,其與募資方之間「成立實際上的投資合同關係」。

同時,《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被稱為「締約過失責任」。

另一方面,基於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任何人都有不通過欺詐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義務,違反此義務者,構成民事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實踐中一般認為締約過失責任和侵權責任相互獨立,兩者之間存在差別。

例如,從現有判例來看,裁判者一般認為締約過失責任只保護信賴利益,不保護固有利益,而侵權責任即保護固有利益,也保護信賴利益。因此,在涉及白皮書欺詐的訴訟中,具體選擇何種請求權基礎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

o3 最後,通過白皮書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的,還可能構成詐騙罪。

如前所述,白皮書中的虛假陳述可能構成民事欺詐,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界限,實際上只能是詐騙罪與不構成詐騙罪的民事欺詐之間的界限”(參見,張明楷, 《刑法學(第四版)》),第896頁)。

在符合構成要件的情況下,民事欺詐會構成刑事犯罪。

例如,此前的英雄鏈項目,在白皮書中聲稱要開發以博彩業為噱頭的區塊鏈虛擬數字貨幣項目,發行虛擬數字貨幣英雄幣HEC,引誘大量數字貨幣持有人投資,該案被衡陽市公安局以詐騙罪為由立案調查,據報導,該案有21名涉案嫌疑人被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已到案15人,其中9人被檢察院批准逮捕。見鏈法此前文章:ICO警世錄|“英雄鏈”末路。

除了可能構成一般的詐騙罪外,通過白皮書騙取錢財的行為還可能構成其他詐騙類犯罪,例如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之所以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歸入詐騙類犯罪,是因為有學者認為,因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只是詐騙手段,其行為本身還是詐騙,所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較為合理的罪名應該是傳銷詐騙罪(參見:陳興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性質與界限》,載《政法論壇》2016年第2期,第111頁)。

鏈法團隊郭亞濤認為,即使白皮書中並無虛假陳述,通過發佈白皮書募資仍可能涉嫌犯罪,因為代幣發行融資行為涉嫌破壞國家金融秩序。正如人民銀行、證監會等機構聯合發布的《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所稱:代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見鏈法此前文章:鏈法研究|我們為什麼說“什麼O都不行”!

需要強調的是,針對項目方違反白皮書陳述的情況,投資人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要從白皮書中涉及的具體內容來具體分析,因為有些白皮書中會涉及到募資、發幣、支付對價的具體細節,而有些則不涉及。投資人如何應對,應從個案具體分析,從而確定具體的法律方案。另外,由於項目方違反白皮書陳述不僅可能涉及到民事責任,還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從這種情況來看,投資人可以採取的措施也是多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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