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美國國稅局新規:因分叉取得虛擬貨幣要交所得稅
繼2014年公佈虛擬貨幣相關的納稅指引後,美國國內稅收局(IRS)於2019年10月9日公佈了新的納稅指引,該指引包括2019-24號稅收規則和常見問題問答。
譯|劉浪
二級標題
二級標題
o1 主要內容
1. 稅收規則方面:
(1)在納稅人尚未收到因為分叉而產生的新虛擬貨幣時,其不形成《國內稅收法典》第61章所規定的“總收益(gross income)”,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2. 其他:
2. 其他:
(1)對“虛擬貨幣”與“加密貨幣”進行了定義和區分,“加密貨幣”是“虛擬貨幣”的一種;
二級標題
二級標題
o2 精譯
國內稅收局規則2019-24
(1)在納稅人尚未收到因為分叉而產生的新虛擬貨幣時,其是否已經形成了《國內稅收法典》第61章所規定的“總收益(gross income)”。
背景
背景
背景
虛擬貨幣是一種價值的數字載體,它是一種交換媒介、一種記賬單位和一種除美元或外國貨幣以外的價值儲存手段。外國貨幣是除美國以外的國家的硬幣和紙幣,被指定為法定貨幣,流通,在發行國通常被作為交換媒介使用和接受。
加密貨幣是一種虛擬貨幣,它利用加密技術來保護那些被記載在諸如區塊鏈之類的分佈式賬本上的交易的安全。加密貨幣通常被稱為coin或者token。分佈式賬本技術使用獨立的數字系統來記錄、共享和同步交易,交易的細節在不需要中央數據存儲或管理功能的情況下被同時記錄在多個地方。
硬分叉是分佈式賬本技術所特有的,當分佈式賬本上的加密貨幣協議發生更改,導致原來的或現有的分佈式賬本發生永久性的分歧(diversion)時,就會發生硬分叉。除了原來分佈式賬本上記錄的加密貨幣外,硬分叉可能導致在新的分佈式分賬本上產生新的加密貨幣。在硬分叉之後,新加密貨幣的交易將記錄在新的分佈式分類賬上,而原賬本上的加密貨幣的交易將繼續記錄在原賬本上。
分配(airdrop)(也就是“空投”,鏈法這裡將其翻譯為“分配”),分配是將加密貨幣分發給眾多擁有的分佈式賬本地址的納稅人的行為。硬分叉後,可能會出現向持有原加密貨幣的地址分配新加密貨幣的行為,但並非所有的硬分叉都會產生分配。
案例
案例
情形一:某A持有50個加密貨幣M,在某一天(Date 1),由於M幣的分佈式賬本硬分叉,產生了N幣,但N幣沒有被分配或以其他方式發放給A 。
情形二:某B持有50個加密貨幣R,某一天(Date 2),由於R幣的分佈式賬本硬分叉,產生了S幣。在分叉當天,25個S幣被分配給B,且B在分配後能立即控制它們。此時,B有50個R幣,25個S幣。 S幣的分配在當天(Date 2)的某個時刻(Time 1)被記入分佈式賬本,當時,25個S幣的市場公允價值是50美元。 B取得S幣的唯一原因是在硬分叉時B持有R幣。在分配結束之後,S幣的交易被記錄在新的分佈式賬本上,R幣的交易被記錄在原來的賬本上。
法律與分析
《國內稅收法典》第61(a)(3)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總收益(gross income)是指來自任何來源的所有收入,包括來自財產交易的收益。在該項規定下,納稅人完全支配的一切明顯實現的所得或不可否認的財產都包括在總收益中。 【參見判例Commissioner v. GlenshawGlass Co., 348 US 426, 431 (1955)】,除非它是來自出售或交換資本資產的收益,或者適用特殊規則(例如《國內稅收法典》第1222, 1231, 1234A條)。
《國內稅收法典》第1011條規定,納稅人確定出售或交換財產的損益時,其調整後計稅基準(譯註:adjusted basis指美國聯邦所得稅使用的計稅基準,須將固定資產的成本或價值予以調整,按其改良增值或折舊減值之後的數額作為計稅的基礎)是第1012條規定的成本或其他依據,並根據第1016條的規定進行調整。納稅人取得非購買的財產時,除另有規定外,該財產的計稅基準為收入總額,即取得財產時該財產的市場公允價值。
《國內稅收法典》第451條規定,採用收付實現制會計方法的納稅人,其實際或推定取得的收入為總收益。採用權責發生製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所有取得財產的權利確定時,就應計算總收益。
基於以上法律對情形一和情形二進行分析
對於情形一:由於A沒有取得N幣,故在分叉時A沒有取得財產,也沒有總收益。
判定
判定
(1)若在分叉時納稅人沒有取得新產生的加密貨幣,那麼他沒有產生《國內稅收法典》第61章規定的總收益。
(2)如果納稅人基於硬分叉的分配取得了新的加密貨幣,一般情況下,其產生了總收益(要交所得稅)。
(略)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