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O、技術進步與合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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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來自<1>一. 引言
以太坊愛好者
(ID:ethfans),作者:阿劍,經授權發布。<2>編者註:2019 年5 月16 日,EthFans 與橙皮書、星火礦池在北京主辦了“洞見” 活動第五期,主題是“區塊鏈、賬本與組織”。在DAO 的新形式層出不窮的今天,討論DAO 無論如何都會顯得有些不自量力,而且也很難在過於保守和不著邊際之間找到合適的平衡點。在這篇演講裡,阿劍運用交易費用概念解釋了生活中的合約結構,也稍微探討了技術會如何改變合約。他無疑是保守的,但保守的同時也點亮了另一個想像空間。
一. 引言
“智能合約” 這個概念在一開始就帶有一種顛覆性的意味。 Nick Szabo 在1997 年的文章中就提到:智能合約的實質就是用數字化的方式來控制所有類型的資產
,換言之就是用機器來執行(至少是部分的)產權規則。只要稍微放任我們的想像力,我們立馬就會想到用這種機器代替合約和司法體係來“改造公司製” 的可能性。
但是,運行“智能合約” 的前提是其環境足夠安全,安全到單個群體的力量幾乎無法幹預和控制,進而為電子化合約賦予嚴格的機器屬性,所以“智能合約” 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運行環境。直至2009 年,比特幣主網面世,甚至直到2015 年,以太坊主網上線。
到2014 年,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的概念開始興起
,一開始這個概念其實帶著蠻強的烏托邦色彩,但後來就出現了把它應用於協調人類合作、創造價值的想法。 The DAO 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其實它是為投資而設立的。
2016 年,The DAO 被黑,以太坊硬分叉,DAO 概念因此遇冷,同時遇冷的還有另一種觀念:Code is Law。
2017 年ERC-20 代幣大火,許多人開始談論一對新名詞:“Token Economy(代幣經濟)” 以及“自組織”。雖然似乎沒有人說Token Economy 與DAO 有什麼關聯,但我可以隱約看到它對DAO 的取法和借鑒,比如用代幣來規定治理上的權限。
上述引文可以被視為一份報告,告訴了我們:內核極為相似的一組概念,在不同的時期是如何以不同的面貌出現,同時,又如何因為這些不同的面貌而改變了人們理解它的角度。在我看來,它們都是在回答同一個問題:一個數字規則的可信任執行環境,究竟能不能成為協調人類合作、創造新型組織的工具?
二. DAO,自組織與代幣經濟體概論
在這裡我可能會先花時間做一些比較無聊的事情:歸納一下我們現有的實踐,並指出他們不夠理想的地方,然後再引向我認為比較合理的方向。
(一)DAO 的定義與實踐
先定義一下DAO:
1)DAO 必須具有可辨識的邊界,我們得能清楚看出來誰是、誰不是這個組織的成員,否則DAO 就成了一個沒有意義的概念。比如,整個以太坊社區算不算一個DAO 呢?我認為不算,因為沒有清晰的邊界。
2)規限DAO 成員間關係和權限的主要規則必須被表達為一套可執行的代碼,運行在去中心化的系統上。這是所謂的“去中心化”,即成員間關係主要不是靠現實中的法律來約束的。
3)DAO 必須能夠根據那些可執行規則產生共同行動,包括更改自身(部分)規則,而組織外的人會被排除在正式的決策過程之外。
第三點其實是有爭議的。因為歷史上規模最大的DAO,也就是The DAO,就是在從規則到可執行代碼的轉化過程中出了問題,讓黑客有了可乘之機,最終所有人都參與到了The DAO 的共同行動中。當然,也可以說,這一點並不構成困擾,因為那時候的The DAO 確實已經名存實亡了。再換句話來說,定義中到底該不該包括第三點,實際上跟你對“Code should be Law” 的信念有關。
還有一個比較不重要的爭議是,參與者可以隨時拿著自己的財產退出DAO,到底算不算是DAO 的定義。 The DAO 一開始就在支持這一點,他們認為如果不能保證這一點,財產更多的人就可以“合法” 地拿其他參與者的錢用於他們不支持的目的。但是,如果我們放寬一點DAO 的定義,認為Aragon 提出的“Private DAO” 也算是DAO 的話,這種用多簽名來實現的DAO 是做不到可以隨時退出的,你的退出意味著合約的解除和重新訂立,這也是需要共同決定來執行的。
最後,我們來看一個成功案例:MakerDAO。
MakerDAO 用MKR 標定了成員的身份,並界定了他們對DAO 的治理權限,讓MKR 持有者的投票結果來決定Maker 的共同行動,這些共同行動的主要作用在於確定MKR 對風險的承擔。眾所周知,Maker 發行了著名的去中心化穩定幣DAI,DAI 雖然有超額的ETH 作為抵押品,但並不是不存在ETH 突然暴跌、CDP 來不及清算的可能性,那這種風險誰來承擔呢?就是MKR 的持有者。在極端情形中,合約有可能增發MKR 來補充DAI 的抵押品,進而維持其價格。在MakerDAO 的治理選擇中,無論是增加穩定費率也好,增加抵押品種類也好,其實都是確定MKR 的風險程度程度並要求一個合適的價格。
MakerDAO 確實可以給大家很多啟發:首先,他們做了一個可以自動化的合約(金融的、同質的),其次他們確定了一個風險因素並讓某種資產來承擔,最後這種資產的所有者還有治理權限,給整個系統開放新的可能性。這個模式其實蠻值得學習的。
(二)代幣與自組織<3>
另一種我們經常聽到的新型組織時間就是所謂的“自組織”,核心的嚮往是說可以通過自動發放的代幣來激勵參與者,讓這些組織成員自發地努力做事,無需明確的強制性紀律執行方,而這個過程也會自發地產生一定的成果。
雖然思路上各有側重,但在實踐上卻有這麼幾個共同點。
1)都發行了代幣,而且該代幣在該項目未來的生態中會具備一定的功能。目的在於使社區成員的利益與項目的長期利益一致。
2)受激勵者的工作往往並不是簡單的、易於驗證的工作。所以代幣發放也很難完全用機器(合約)來完成。比如翻譯,翻譯工作不能只看數量不看質量呀。
至少就我觀察到的,迄今為止,沒有出現把這個模式做的特別成功的(即真的達到了發行方想要的那樣”百花齊放“)。那麼我們不禁要問,到底哪裡出了問題?是激勵機制不起作用,還是太容易被人薅羊毛了?
BESLab 的Jade 女士將這種代幣實踐的困境總結為一對悖論:如果此類行為可以被激勵,那代幣激勵顯然比不上BTC、ETH、RMB,因此效果非常弱;如果此類行為壓根不能被貨幣激勵,那麼代幣又怎麼會起作用呢?
我非常佩服Jade,她是這個行業裡頂尖的思考者,也很有勇氣戳穿幻象,指出國王其實沒穿衣服。但我在此希望表達對她的小小反對,我認為代幣的貨幣性不足不能完全解釋這類實踐失敗的理由。
(三)為什麼代幣實驗會失敗?
(1)貨幣性與代幣激勵
為什麼這些實驗大多不能長久?為什麼一開始大家還熱火朝天,後來慢慢地就激勵不動了?
最顯而易見原因是這些代幣在當前並沒有用途,它構成一種激勵純粹是因為大家的預期或者對項目方的信任,隨著這種信任的改變,激勵效果也會改變。而在大多數情形中,由於這些代幣在未來生態中到底能不能捕獲價值還是一個問題,大家認識到了以後,激勵效果也就逐漸衰減。
其次,就算他們具備用途,也不適合作為貨幣用於支付工資。想想看,家用化工企業的工人會接受洗衣粉作為工資嗎?他們也許願意把它當福利,但很難拿它當工資。究其原因,接受一種物,或者說判質費用比較高的物品作為支付手段,會使雙方的合約變成較為原始的那種物物交換,雙方都必須付出高昂費用來判斷交易對手方的商品質量,這注定是一種摩擦力很大的交易形式。
這就是阿爾欽的洞見:為什麼會出現貨幣?為了降低交易中的判質費用。鑽石為什麼沒有成為貨幣?在金剛石技術出現之前,鑽石在物理上也稀缺的呀。但是,鑽石在市場上交易的時候,大小、色澤、瑕疵、切工,四個方面都要分別判定並定價,給你一顆鑽石,你要花很多錢才能發現它真正的價格,你當然不願意接受鑽石。這就是為什麼有人認為貨幣的用途越少越好,其實不是用途的問題,而是判質費用越低越好,只不過用途多了判質費用難免上升。
(至於那種有點像剩餘索取權限的代幣,就更不能用這種持續增發的形式來發放了。)
(2)企業家
另一個有趣的問題在於,如果所謂的自組織的理想,就是設計出一個可在鏈上自動執行的合約,自動評估各資源投入者的工作,然後給出報酬,這個過程除非引入DAO,否則是沒有企業家的角色的,因為都自動執行的合約。
但這樣就很奇怪了,你能想像一個沒有企業家的企業嗎?企業家並不是光出錢而已,他們判斷市場需求、確定要素組合、評估工作質量,最終給付報酬和獲取收益。其中相當關鍵的一面在於評估工作質量,因為不同的成果在市場上會得到不同的價格,如果不好好評估工作質量就發工資,等於是鼓勵生產低質量商品,結果就是入不敷出和資本損耗。
因此,當參與者的工作質量千差萬別,難以有清晰的、可供機器執行的標準來評判其質量的話,動用合約來發放代幣激勵造成的結果一定都是低質量的產出,也就是我們所謂的羊毛黨。這就是大多數”自組織“ 的命運。
綜合上述兩點,我會這樣總結此類代幣實踐的困境:它無法成為一家企業,因為沒有安排企業家,但他也無法成為一個雙邊市場,因為市場需要貨幣,而代幣經濟體的Utility Token 並不能滿足這種需要,只會增加摩擦力。所以,組織是有可能的,”自組織“ 則很難。
接下來我們要進入更為複雜的問題,什麼是組織,為什麼組織會有不同的形態,技術又會如何改變組織?
三. 交易費用與合約結構
我認為,組織實際上就是被合約聯繫起來的人類群體。雖然合約在實際上受到法律、傳統風俗和道德的多重約束,使合約這一概念也多多少少有點像黑匣子,但不可否認,結成組織多多少少要基於參與者的自願締約。那麼,所謂的組織結構,也就是合約的結構。對組織的研究,如果要有一個理論基礎,我認為還是要到合約經濟學或者說產權經濟學中尋找,當然,解釋有程度的區別,經濟學的解釋往往止步於合約的形態,而對更個體現象的解釋就只能求助於其它學科了。
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會有不同類型的合約呢?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合約結構不是被雙方的經濟投入(數量)所決定的,不同的經濟投入只是要求不同的回報,回報可以在價格中體現出來,投入的多少無疑只決定了他們所得的市場價格是多少,而不能決定要他們要用什麼樣的合約來協調彼此的行為。
因此,我們要轉向交易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現象,就是在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往往都要付出一部分費用,這部分費用與他們準備投入多少和投入了多少資源無關,而且也沒有被任何一方得到。比如,為了做交易我們得找到交易對象,要么上淘寶,要么走路去超市。這部分費用沒有被交易中的任何一方得到,卻是為了達成交易所必須付出的。這部分費用就是所謂的”交易費用“。
這部分交易費用,不論如何,沒有被交易雙方所得到,因此,這正是雙方都希望減少的費用。這就是為什麼會存在不同類型的合約——因為用不同的合約達成交易時,付出的交易費用是不一樣的。 (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找張五常教授的《佃農理論》的第二章來看看,教授在裡面證明瞭如果不考慮交易費用,固定租金與分成租金在資源配置上沒有差別。)
(一)交易費用分類
從概念上說,交易費用的分類方法有任意多種,也是學界吵過的話題。但在我看來,運用交易費用這個概念是為了研究合約,因此,在邏輯上只要保證沒有遺漏即可,此外,應當盡可能清晰和直接。
因此我自己習慣的分類方法是這樣的:
找尋交易對象的費用;
訂立合約的費用;
在合約簽訂後監督對方如約執行的費用。
此種分類方法是根據時間先後順序劃分的。另有一種分類方法與上述三種費用具有不完全對應的關係,但在概念上更為清晰明了:信息費用(議價費用)、度量費用以及判質費用。因為在交易中,我們都免不了要到市場上去獲取信息作為討價還價的憑據,同時,要根據一定的指標來確定交易對手方給我們提供的商品數量,而指標的選擇也會影響到交易的形式和便利性,最後,我們還要付出一定的費用來確定交易對手方給我們提供的商品的質量。
正如上文所說,給交易費用分類,無非是希望它在概念上更為清晰,在分析問題上更為便利。
(二)合約類型
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很多不同的現象和不同的合約。舉個簡單的例子,各位都知道工資有計件工資與計時工資的區別。那為什麼有些工作(比如工廠工作)可以採用計件工資,而有些工種(辦公室工作)只能採取計時工資呢?
因為辦公室工作的內容往往比較多樣,成果也千差萬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採取計件工資,雖然度量的費用比較低,但相應地監督費用會變得更高(一件一件工作要看得仔細),甚至高不可攀;而且這些工作比較瑣碎,難以一項一項定價,議價費用因此會變得很高。這些困難使得企業寧可採用計時工資,承擔更高的度量費用,但務求節約議價費用。同理,計時工資之外,我們還會看到各種獎金和福利安排,比如全勤獎、績效考核獎,等等,這些獎勵措施無疑增加了度量的費用,但可以減少監督費用(不用上司成天盯著你工作)。
同理,在工廠的工作,由於勞動成果是標準化的,或比較容易判定出質量,工廠之外就是一個龐大的市場,不間斷流動著各種標準化產品的價格,因此採用計件工資是議價費用、度量費用皆低。在香港成衣市場發達的時候,襯衫的袖子都有明確價格。
除了勞動力市場,在土地和品牌經營上,常見兩種租金合約,一種是固定租金,用了資源就要付一個固定的價錢,另一種是分成租金,使用資源後對與剩餘無關的經濟產出收取一定比例作為租金(在佃農制度中,是對農產品產量收取分成)。連鎖經營的服務業往往都是用分成合約,其實就是把品牌當成一片土地,讓門店經營者去經營和使用,在這種情況下,門店經營者直接面對消費者,掌握的信息比總部多,總部為了獲得這些信息作為後續租約的參考,同時約束門店經營者(他們的行為可以直接影響到品牌形象),往往會採用分成合約。
完全的分成與完全的固定租金之間是一條光譜,光譜上可能存在無數種合約,具體會採用哪種合約,端看交易費用而定。
(三)交易費用的變動與合約結構轉變
正如上文所述,在合約經濟學中,我們認為具體的交易費用決定了具體我們會採用怎樣的合約,而交易費用的邊際變動也就決定了合約會往哪個方向變動。只要我們可以獨立地辨識出交易費用會如何變動,後續的經濟學推論易如反掌。
舉個例子,網購。各位想想網絡購物與線下購物的交易費用是如何分佈的?使用淘寶,只要搜索一下就有成千上萬的商品陳列在你眼前,所以信息費用非常低;但缺點就在於你看不見、摸不著,而且下單之後指不定賣家會不會給你發次貨,因此監督費用比較高。如果這種監督的費用太高的話,會讓大家很難接受這種合約。實際上這也就是電子商務早期面臨的主要問題。後來淘寶發明了一個辦法,就解決了這個問題,那就是你下單之後是把錢轉給支付寶,確認收貨之後再讓支付寶把錢打給賣家,因為賣家知道你可以拒收,你滿意了他才能真的拿到錢,因此就不敢給你發殘次品,這樣就降低了監督費用,讓網購真正流行起來。<4>同樣的理由可以解釋為什麼網絡購物中最早流行起來的是書和數碼產品,因為這種產品都是標準化的,監督費用比較小(尤其是數碼產品,線下購物的信息費用會比較高)。同理,天貓和京東後來的崛起也可以部分歸為這個原因,這種自營商品的監督費用也會比較低,因為平台違約的成本相對比較高。<5>有了這些觀念,我們就可以輕鬆理解第二節中講到的經濟學原理(貨幣和企業家),並試探性地思考技術如何改變合約、改變組織。
四. 技術與組織結構雜談
(一)公司製與工資合約
根據維基百科,股份有限公司的文獻記載最早可以追溯到1250 年的法國,就算我們說晚一點,那也是1600 年的英國,東印度公司
為什麼這麼說呢?
,那時候的“commenda” 常被出海從事貿易的人用來搭伙湊錢(在這種合夥制中至少要有一個無限責任承擔人(一般合夥人),TA 對企業債務的承擔不以TA 的出資額為限,相反是以TA 的全部財產為限;而有限合夥人則只以出資額為限承擔企業債務;有限合夥人的關係是可以買賣的)。
為什麼這麼說呢?<6>那各位想過沒有,我們現在熟悉的工資合約,又有多久的歷史了?
為什麼這麼說呢?
按照我們在合約經濟學中學到的東西,計件工資的合約很可能不超過500 年,而計時工資的歷史可能比這個數字更大,但不會相差太遠。
為什麼這麼說呢?
關於計件工資。首先,在生產性機器出現以前,根本就沒有很好的手段可以讓人的勞動產品標準化,既然不能標準化,自然也就談不上統一的定價。換言之,使用計件工資合約會使企業的監督費用非常高,要花很大力氣才能保證勞動者產品的質量處在某個區間。但機器可以非常高效地保證產品的質量會穩定在一個區間,因此大大降低了這部分監督費用。此外,運輸技術的發展也是相當關鍵的一個因素。因為運輸技術的發達使得產業出現了地理上的集聚,然後便出現了勞動產品價格信息的集聚,這種集聚降低了計件工資的議價費用。
關於計時工資。採用計時工資的前提是時間本身很容易度量。如果連計時都是障礙重重,又談何計時工資呢。而歐洲是在14 世紀才出現擒縱器,鐘錶業是在15 世紀才開始發展
。沒有這些技術,度量工作量的費用就不可能真正降下來,計件工資也就不可能出現了。
我希望在此說明的含義有些複雜:(1)技術毫無疑問會影響組織形態,因為它會影響交易費用並進一步影響合約形式;但這種關係並不像我們以為的那麼簡單,比如,生產性機械的採用不僅提高了生產能力,讓我們可以把工廠做的更大,同時還促成了計件工資的出現,讓願意承擔風險的和不願意承擔風險的人可以各得其所;(2)無論這些技術怎麼進步,它都沒有改變“風險承擔” 的基本結構,而只是讓不承擔風險者的資源投入可以得到更精確的度量,再換句話來說就是讓收益的組成部分變得更加清晰、讓非企業家才能的投入從企業家的實際工作中進一步剝離出去。
在1000 年前,一位企業家想幹點事情,他必須既當勞動者,又提供技術知識,還得自己干法務,他得到的收入中,到底哪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哪一部分屬於知識報酬,哪一部分屬於企業家才能,分不清楚。但隨著技術的發展,我們可以分得越來越清楚了。
(二)公正服務的市場化
最後,我在這邊提供一個幻想。
回到前面的推論,判斷技術進步對合約結構的影響,主要看技術對交易費用的影響。那麼智能合約到底改變了什麼呢?
它降低了締約費用,你我素昧平生,但是現場發一個交易做一個2/3 的多簽名合約,這就算是締約了,非常簡單。合約裡有沒錢都好說,談妥了我們各自再打錢進去就是。但與此同時,監督費用會升高,因為是數字合約,很難對對方形成實質上的約束。現在我們要想的是,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降低監督費用?有沒有什麼活動是對締約費用比較敏感的?
我自己想到的事情是,這種締約費用的降低會促成仲裁服務的流行並造成“公正服務的市場化”。因為締約極其簡單,當我們無法互信的時候,可以容易地拉一個第三方仲裁機構進來,在有所分歧的時候通過第三方機構來解決爭議(因此,這些第三方就是在提供“公正” 這種服務,與我們對司法機關的期待是一樣的)。有人會疑惑,那麼對方與第三方仲裁機構相勾結怎麼辦?他們的確可以勾結,但這種沒有准入的情形會造成仲裁服務方之間的相互競爭,市場會懲罰那些玩忽職守的仲裁者,迫使市場參與者提高自己的服務質量。
不是所有信任都要通過技術來建立,許多信任都是靠市場競爭來建立的。這就是我能想像到最大膽的事。
注1:https://ethfans.org/posts/the-idea-of-smart-contract-nick-szab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