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Odaily 星球日報( @OdailyChina )
作者|Wenser( @wenser 2010 )
一直以來,加密貨幣產業都是一座黑暗森林,既需防範鏈上安全威脅,更要警惕現實世界的法律利劍。尤其對涉世未深的年輕族群而言,發幣、OTC 交易、操縱流動性池等行為背後的刑事風險邊界往往認知模糊。
為提升風險防範意識,Odaily 星球日報梳理近年國內典型涉幣司法案例,剖析關鍵法律風險點(註:本文僅作普法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條款以官方解釋為準)
罪名一:倒賣外匯構成非法經營罪,涉案金額超2 億元
最高法發布 典型案例顯示,四川樂山中院提級審理一起利用USDT 非法買賣外匯案件。
2020 至2021 年間,萬某園等人透過「人民幣—USDT—美元」方式非法交易外匯,涉案金額超2.34 億元。法院認定其構成非法經營罪,主犯萬某園被判處有期徒刑13 年6 個月,併處罰金114 萬元;被告人黃某圓、陳某文犯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1萬元、25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服判息訴,檢察院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另有2 起案件同樣為非法經營罪,在此一併列出:
其一,2022 年12 月,大埔縣人民法院對一起 現金買賣虛擬貨幣案作出宣判,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主犯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20000 元;判處從犯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十天,並處罰金1000 元;依法沒收趙;
據悉,2021 年11 月陳某做起現金買賣虛擬貨幣的業務,其向認識的幣圈散戶收購USDT,再倒賣給收購方,從中賺取差價。每次交易的牌價由收購方定價,收購方比較1 個U 幣的價錢和其他虛擬幣種當天牌價,計算出有賺的牌價。因為每次交易都牽涉到大量的現金,陳某怕被人搶劫便僱請李某以保鑣身分護送與散戶交易的現金。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某、李利用買賣虛擬貨幣的形式變相買賣外匯,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其二,三個“95 後”小夥以虛擬貨幣交易為媒介,從事買賣外匯“生意”,短短數月完成交易650 餘次,兌換外匯近3000 萬元。經建湖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林某等三人最後被法院以 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至1年6個月不等,各併處罰金。檢察官審查認為,林某等三人以虛擬貨幣為媒介,提供跨境兌換及支付服務賺取匯率差額,系利用虛擬貨幣的特殊屬性繞過國家外匯監管,影響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匯率的穩定性,擾亂了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應依法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Odaily星球日報銳評:眾所周知,國內的外匯管制條例對個人每年換匯額度限制在5 萬美元左右,而加密貨幣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為外匯處理和交易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性,因而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第一起案件中涉案金額龐大、犯罪時間跨度較長,因而被作為法律適用準確、裁判導向適當、示範意義突出的提級管轄典型案例。第二起、第三起案件的情況類似,但或基於情節相對較輕的原因,對應處罰也相對較輕。
罪名二:洗錢罪,銀行流水2.5萬元,非法獲利5000餘元
江蘇溧陽市人民法院於2024 年7 月26 日對 虛擬貨幣洗錢案作出判決。一化名小吳的待業男子因參與虛擬貨幣洗錢活動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併處罰金人民幣2000 元。
案情顯示,2023 年11 月,小吳為償還大學期間因投資外匯和虛擬幣欠下的信用卡債務,透過Telegram 接觸「洗錢公司」。他在交易平台購買U 幣,然後透過「U-MATOU」APP 轉移和出售,從中賺取差價。
2023 年12 月22 日,溧陽市公安局中關村派出所接到群眾報案稱自己被人以「刷單」的方式詐騙3,830 元。經公安機關初步偵查查明,其中2,520 元打入了小吳的銀行卡內,涉及小吳的銀行卡。經調查,小吳的銀行帳戶總流水13 筆,共計2.5 萬餘元,個人非法獲利5,000 餘元。
Odaily 星球日報銳評:洗錢也是加密貨幣行業的高頻罪名之一,無論國內或海外,無論規模大小、涉案人員背景,都存在一定的洗錢風險,尤其是個人透過自己的銀行卡幫助境內外非法公司進行資金轉移,極易構成幫信罪。
罪名三:詐欺罪,00 後大學生發行土狗幣後秒撤流動性,獲刑4 年6 個月併處罰金3 萬元
00 後大學生楊啟超在BNB Chain 上發行「土狗幣」 BFF,因撤回流動性導致他人損失5 萬USDT,被河南南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詐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 年6 個月,併處罰金3 萬元。
2024 年5 月20 日,該案在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楊啟超的辯護律師仍然為其做無罪辯護認為,本案被告人楊啟超發行的虛擬幣擁有唯一且不可篡改的合約地址,不存在所謂“假幣”,而被告人和報案人都是幣圈資深玩家,對於炒作虛擬幣的風險有明確認知。此外,平台允許隨時添加或撤回流動性,被告的行為不違反平台規則。而被害人持有的BFF 幣,在案發後因流動性增加而升值,若交易即可兌回比之前更多的USDT 幣,則被害人不存在任何損失。生於2000 年的楊啟超,案發前是浙江某大學一名即將畢業的大四學生。 2022 年5 月初,他關注到一個名為區動未來DAO 社群自治組織,為發行去中心化的虛擬代幣進行前期的宣傳、預熱。他創建了一款與區動未來英文名一樣的代幣BFF,增加了30 萬枚BSC-USD 及63 萬枚BFF 的流動性。在楊啟超添加流動性的同一秒,羅某花費5 萬USDT 兌換了85316.72 枚BFF,僅在24 秒後,楊啟超便撤回了BFF 的流動性,導致羅某用81043 枚BFF 只兌換了21.6 枚USDT。羅某在溯源時透過一名共同的微信好友,找到了楊啟超。羅某要求楊啟超退還其損失,遭到拒絕。
2022 年5 月3 日羅某報案,稱其投資虛擬幣被騙人民幣30 餘萬元(以5 萬USDT 折算)。不久,警方以涉嫌詐欺罪刑事立案,並於當年11 月在浙江杭州將楊啟超逮捕。
Odaily 星球日報銳評:是的,發幣撤池子嚴格意義上來說也構成犯罪,尤其是有人因此遭受財產損失且能夠鎖定具體的發幣人。據知情人士透露,楊某為“鏈上職業開釣魚詐騙盤子的狗莊”,且經常假借正規項目的名義於同樣時間開盤撤池子,堪稱“職業慣犯”。根據先前新聞消息,犯案人員甚至曾揚言稱「我只是把大哥割我的割點回來而已,我沒少被割。」提醒廣大用戶,必須遵守國內法律法規,不要參與發幣活動。
罪名四: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最高涉案金額達2.1 億餘元
2024年11月,據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公眾號,近期由施甸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某某等10 人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經法院審理,李某某等10 名被告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至有期徒刑2年不等的刑罰,併處罰金人民幣50 萬元至10 萬元不等。
2021 年5 月以來,李某某先後糾集黃某、金某某等人以「區塊鏈」「虛擬貨幣」為噱頭,為牟取非法利益,以購買持有虛擬數字幣A 和發行虛擬數字幣B、C 為由,在網絡平台設置5個資金池,透過現場會議、微信群等線下與線上相結合的方式,打造成功人士人設,利用特殊職業背景,打著“一幣一豪宅,一幣一豪車”“一天輕鬆賺幾十萬上百萬”等口號大肆宣揚獎勵制度、獲利前景,誘騙廣大群眾以購買、銷毀、加資金池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完成下發的任務,獲得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數、投資額作為依據的靜態分紅和動態收益,形成了5個返利層級。
經鑑定,李某等人利用網路平台收取的傳銷資金累計達人民幣2.1 億餘元。施甸縣檢察院審查認為,李某某以虛擬貨幣為噱頭,夥同其餘九名被告人利用網絡平台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傳銷資金累計達2.1 億餘元人民幣,情節嚴重,李某某等十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李某某等十人的行為觸犯組織、傳銷。經法院審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同年9月,湖北省鍾祥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陳某等三人組織、領導傳銷罪一案,經依法判決,陳某等三人犯 組織、領導傳銷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併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根據警方調查發現,一個以陳某、丁某某、付某三人為首的傳銷組織決定發行自創虛擬幣獲取收益。三人商定了推廣模式、獎勵制度、利益分配機制等事項,並遠赴外地找到某軟體設計公司負責人盧某某(另案處理),開發虛擬幣軟體APP。 2022 年2 月,APP 正式上線運行。同年2 月19 日,陳某等三人為APP 舉辦了發布會,並呼朋喚友參與虛擬幣項目,同時以投資虛擬幣項目為名,成立傳銷組織「某某社區」。為提高推廣效率,陳某三人利用網路平台以及在全國各地召開線下培訓會等方式宣傳虛擬幣項目,透過「某某社群」發展會員,引誘他人投資購買虛擬幣成為會員並發展下線。承辦檢察官介紹,陳某三人依發展下線數量及下線會員繳費金額,給予上線會員相應返利,形成上下線層級。經過幾個月的精心推廣,該組織迅速壯大,為方便管理,三人將組織按照地域劃分為五大戰區、十六個先鋒小組,並選派骨幹成員分別負責,五大戰區每天透過線上聊天軟體組織會員召開晨會,號召會員完成下達的業績任務。
截至案發,APP 共有一萬餘個註冊會員帳號,最高層級數為17 層,涉案金額達5,700 餘萬元。 「該虛擬幣沒有實際價值,該項目也沒有任何實體經營活動,全靠不斷發展下線維持運轉,上線賺的實際上就是下線投進去的錢,一旦沒有源源不斷的下線投入資金,項目就會崩盤。」承辦檢察官介紹,丁某某、付某、陳某透過APP 直接或傳銷下線。 2023 年1 月11 日,陳某、丁某某、付某被警方逮捕歸案,三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2259 萬餘元。 2023 年12 月22 日,該案移送至鐘祥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承辦檢察官認為:陳某、丁某某、付某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觸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後經該院依法提起公訴,當地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Odaily 星球日報銳評:加密貨幣往往也是傳銷罪的重災區以及常見包裝手段,這也是國內很多人「談幣色變」的一大原因,而上文兩起案件中,一個傳銷層級多達5 級;另外一個傳銷層級則來到了誇張的17 級,遠遠超出國內分銷3 級的限制,且涉案資金也被列為大額數的數量
罪名五: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額最多達1,500萬元
2021 年3 月,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檢察院二審判決了一起關於利用比特幣“跑分”的 案件二審判決書顯示:7 名犯罪嫌疑人使用手機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和其他“比特幣”軟體,以購買、出售虛擬幣的方式進行“跑分”,涉案金額超過900 萬,但只有“900 萬元”元。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檢察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7 名犯罪嫌疑人最高有期徒刑4年,最高併處罰金人民幣1 萬元。
2022 年3月,夫妻倆用自己的虛擬幣帳戶為上游犯罪洗錢1,500 萬餘元,從中賺取所謂的「搬磚費」。經杭州市西湖區檢察院起訴,今年3 月初,該起 為虛擬幣「殺豬盤」洗錢的案件宣判。最終,張某、陳某夫妻二人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併處罰金1萬元;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併處罰金8000元。
2023年8月,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檢察院以被告陳某涉嫌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2022年2 月,陳某接到林某的電話,指引他下載某聊天軟體並依照要求將他名下的兩張銀行卡發到聊天群組裡,很快,兩張銀行卡收到7 筆轉賬,產生銀行流水99609 元。隨後,陳某繼續按照林某的指引,將卡內的錢轉入他名下的支付寶和微信帳戶,再從上述帳戶轉入他的第三張銀行卡中。最後,陳某向賣家購買價值9,4988 元的虛擬U 幣,並將交易截圖發到聊天群組完成交易,從中賺取佣金147.1 元。最終,法院判處陳某有期徒刑9 個月,緩刑1 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 元。檢察官說法:詐騙集團利用虛擬貨幣轉移、洗白贓物,這種以購買虛擬幣為名進行網路洗錢,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還為其提供幫助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
Odaily 星球日報銳評:這項罪名中的案件當事人最少獲利不足150元,但最終獲刑卻在9個月,且罰金也遠高於獲利佣金,不得不說,無論是自己從事「跑分」類佣金活動還是幫助其他人洗錢,都是極具風險的行為,希望大家引以為戒。
罪名六: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罪,最高獲利超250萬元
2023年10月,由林某、陳某等五人組成的團夥出資找人搭建虛假的跑分網站,並在網站鏈接中植入購買的木馬病毒,之後利用聊天軟體引誘受害者點擊鏈接,進而遠程操控電腦盜取虛擬貨幣。五人共盜得價值1.8 萬元的USDT 幣3000 枚。 2022 年3 月,五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公訴機關將五人訴至法院。
廣州海珠法院最終判決,五名被告人因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 個月到2 年不等,以及3,000 元至12,000 元不等的罰金。
2024年6月, 網安企業360 三位員工因竊取他人虛擬幣而被判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 年2 月9 日至20 日,洪某夥同陽某、張某(均另案處理),透過分析利用Yapi 遠端程式碼執行漏洞取得目標虛擬幣網站權限後,以內網橫向滲透、植入木馬等方式控制內網伺服器,找到虛擬伺服器代碼後下載分析出被虛擬程式碼事後,其兌換為其他虛擬貨幣後予以出售,共獲取違法所得人民幣250 餘萬元。
Odaily 星球日報銳評:值得一提的是,加密貨幣目前已被不少地方法院認定為個人資產。因此,透過木馬病毒等方式盜取加密貨幣獲利的行為既被視為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罪,同時也有一定機率被視為竊盜罪、搶劫罪。
例如,北京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曾於2022年審理了一起萊特幣投資民事糾紛。最終認定,從性質上看,萊特幣應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萊特幣具備虛擬財產、虛擬商品的屬性,應受法律保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曾審理了一起比特幣搶劫案件,最終認定,虛擬貨幣並非法定貨幣形式,但不影響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虛擬貨幣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屬性,可以成為財產犯罪的對象;最終,被告一夥以暴力、脅迫手段搶劫他人比特幣,以搶劫罪處罰。
- 核心观点:加密货币活动面临严重刑事法律风险。
- 关键要素:
- USDT非法外汇交易涉案2.34亿元。
- 土狗币诈骗案主犯获刑4年6个月。
- 传销案涉案金额最高达2.1亿元。
- 市场影响:警示行业参与者合规风险加剧。
- 时效性标注:长期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