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提示: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銀保監會等五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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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亞洲區塊鏈公司架構,你都看懂了嗎?系列(一)“基金會”還是公司?
Triton Partners
特邀专栏作者
2018-08-17 07:06
本文約2631字,閱讀全文需要約4分鐘
區塊鏈公司架構全解析

編者按:本文來自Triton Partners,作者:Triton Partners,經授權發布。

編者按:本文來自Triton Partners,作者:Triton Partners,經授權發布。編者按:本文來自Triton Partners,作者:Triton Partners,經授權發布。“一般有限公司”

目前,代幣發行主體往往更青睞於將自己註冊為“基金會”形式,而不是

“一般有限公司”

形式,且這一操作儼然已被認證為行業實踐(Industrial Practice)。那麼,這一行業實踐究竟是如何萌發並逐漸盛行的呢?是出於某種智慧的考量,還是盲目的人云亦云?2017年年初,區塊鏈代表項目以太坊(全稱:Ethereum Asia Pacific Ltd)和萊特幣(全稱:Litecoin Foundation Ltd)在新加坡設立了公共擔保有限公司作為非營利性質的基金會管理其開源項目的全球社群運營隨後,諸多代幣發行項目應運而生,追隨類似實踐,進行代幣發行,如發行主體設在香港的OpenANX、設在英屬維京群島的Telegram、設在開曼群島的EOS等等。

從今日起,我們將總結現階段亞洲監管行業實踐和專家們的熱議話題,以供大家思考:

首先是我們的

此後,我們也會就其他的一些熱門話題和大家進行討論,並發布包括離岸架構如何搭建?發幣性質如何認定?代幣發行主體與境內運營主體如何联動等文章。

理清概念

代幣發行主體(ICO Issuer)應採取“基金會”形式還是“一般有限公司”形式?理清概念公司

組織形式。以擔保有限公司方式成立的公司一般都是需要具備法人地位的非盈利組織,例如慈善組織、學校會、政黨等,且成員的擔保金額通常都非常少。儘管“基金會”這種描述不准確,但為方便起見,我們日後在提及擔保有限公司的時候仍會繼續沿用“基金會”這一簡稱。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一般有限公司

證券證券嗎?

嗎?

嗎?

嗎?在幣圈中,發幣最大的忌諱就是發行的幣被認定成了證券(securities)。一旦成了證券,大家對後果都略知一二,輕則罰款下架、重則承擔刑事責任。由於這個話題不是本文的主旨,在此就不贅述。那麼,“證券”到底是什麼呢?

翻查新加坡的《證券與期貨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以及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條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便會發現,原來“證券”除了傳統意義上的股份、債券、期貨、票據等,其實還包括了另一大類的物種——

集體投資計劃(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簡稱“集資”)。到底什麼是集資呢?財產安排安排目的或作用(發幣是一種“安排”)且目的或作用是使參與者(購幣者)能夠分享或收取利潤、收益或其他回報

(劃重點)

所謂的“能夠分享或收取利潤、收益或其他回報”換言之就是目的是為了盈利。大家肯定現在已經把“基金會”和“證券”這兩個詞兒聯繫起來了——

最開始市場中的人們之所以通過使用“基金會”這種非營利性質的公司組織形式來做代幣發行主體(ICO Issuer),其目的是想間接說明發幣的目的不是讓購幣者日後

參與或分享回報或者收益

,進而避免發幣這一行為因被認定為一種“集體投資計劃”且導致所發的幣成為“證券”而遭受監管上的麻煩。慢慢地,通過“基金會”來發幣就演變成了“行業實踐”。

這就是使用基金會這個“行業實踐”的由來,這和ICO發行人的治理結構和運營規則沒太大關係(實際上它們大多數為殼公司)。

但……真的嗎?

其實,最近市場上很多ICO的發行人都不是以基金會的形式組成的。難道他們不擔心監管風險嗎?

其實,是否使用基金會來發幣與幣是否會被認定為證券沒有任何必然的聯繫,上面所述的“行業實踐”的由來看似巧妙但實則經不起推敲。做個比較淺顯的類比吧,把代幣發行主體想像成菜市場的賣菜大媽,所發的代幣想像成大媽手裡的白菜,而購買代幣的投資人當作逛菜市場的主婦。如果主婦們買白菜的目的是為了回家燒菜,即使賣菜大媽的目的是賺錢或者用賺來的錢去做投資,法律上不會因為賣菜大媽賣白菜的目的是賺錢營利而認定她們在搞“集資”。把這個類比稍微調整一下,想像賣菜大媽如果在菜市場上喊:買白菜,做投資,這個月買的白菜,下個月換10個白菜的錢。這裡主婦買菜的目的就不再是燒菜了,而是以後參與、分享或收取買來的白菜產生的收益或其他回報。這裡不論賣菜大媽的目的是否為了自己賺錢與否,其行為都成了“集資”。把角色再調換回來,賣菜大媽換成代幣發行人,不難看出,賣菜大媽(發行人)自己賣菜(發幣)是否構成集資,和她自己是否要去盈利、賺錢(也就是發行人的組織形式應該用“基金會”還是一般公司)是沒有必然聯繫的,是否賣菜(發幣)這個行為構成“集資”取決於賣菜大媽(發行人)

向市場賣白菜


(發幣)

這個行為本身的目的是什麼。

所以,目前在亞洲地區,越來越多的ICO發行人是以一般公司形式成立的。同時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大家發幣的時候,會在介紹文件裡(如information memorandum,token sale agreement, SAFT等文件)強調所發的幣日後使用的目的是為了得到某種服務或者獲得某種會員身份或特權等,而不是為了轉賣或者掛鉤發行人本身的盈利情況等會進一步獲得利潤、收益等情形。

小結一下吧

說了這麼多,其實結論就是一個,

代幣發行主體使用“基金會”確實是行業實踐,

但與“基金會”的公司治理結構、所發幣的性質沒有必然聯繫,系列(三)代幣發行法律框架實務操作二級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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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二)代幣發行法律框架中的偽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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