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虛擬貨幣「礦機」遭違約,法院判罰合約無效
2024-10-31 07:25
Odaily星球日報訊 根據澎湃新聞報道,2021 年4 月,杭某透過微信向陳某購買「礦機」平台及64 個硬碟,共42.9 萬元。杭某支付全部貨款後,向陳某問詢設備配置,但陳某推脫未履行交貨義務。後杭某要求對方退還部分貨款18 萬元,繼續發64 個硬碟,陳某退回18 萬元後仍未交付貨物,杭某具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陳某返還貨款24.9 萬元並支付利息損失。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合約是否有效,被告是否應返還相應的款項及利息損失。經審查,杭某與陳某的微信聊天內容可以證明雙方之間繫買賣關係,買賣契約成立。 2021 年9 月3 日,發改委等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明確此類「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於國家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不利於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應進行全面整治。 2021 年9 月15 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因此,杭某向陳某購買「礦機」併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案涉合約係非法金融活動,違反公序良俗應當認定為無效,故陳某應返還貨款。遂判決陳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杭某貨款24.9 萬元。陳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審認定雙方之間形成買賣契約關係並無不當;合法的買賣契約關係受法律保護,但案涉契約違反公序良俗,亦不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基本原則,應為無效合同,陳某基於無效合約佔有杭某的貨款應退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