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adigm:以太坊新質押模型並不能代表ETH可被視為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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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編譯:老雅痞
1. 簡介
在以太坊過渡到權益證明共識機制(「合併」)之後,不同的評論家認為,以太坊的新質押模式可能導致其原始Token以太坊(ETH)被視為美國證券法下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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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證券法入門
美國證券法要求發行人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登記任何證券的發售或銷售,除非有豁免權。 2 登記意味著強制披露,確保與投資者分享重大信息,以便作出知情決策,防止信息不對稱,並避免代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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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owey 對以太坊權益證明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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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 利益證明不涉及「共同企業」
3ai. 法律標準
正如最高法院在Howey 案中所說,投資合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共同企業」。 10 雖然一些法院認為只有在存在「橫向共同性」時才存在共同企業,11 但其他法院認為「縱向共同性」足以滿足Howey 案的這一原則。
3aii. 驗證人之間不存在「橫向共同性」
當每個投資者的財富通過「匯集資產,通常與按比例分配利潤相結合」而與其他投資者的財富聯繫在一起時,就存在橫向共同性。換句話說,法院強調,橫向共同性要求投資者的預期利潤「通過發起人的創業努力」與其他投資者聯繫在一起。 15 因此,橫向共同性要求投資者放棄對利潤的任何個人化要求,以換取對發起人隨後分配的利潤的參與性和按比例的利益。
有些人錯誤地認為,質押ETH 意味著橫向共同性,因為驗證者將ETH 存入一個智能合約地址,據稱這意味著「資產池」,17 或者據稱橫向共同性被發現,因為驗證者之間存在著感知的「合作」。
要成為以太坊網絡的驗證者,需要將32 個ETH 存入一個智能合約地址(稱為「存款合約」)。 19 然而,將ETH 存入存款合約並不是「集合」,因為ETH 永遠不會受到發起人的任意控制,發起人可以使用它來為普通企業創造價值。相反,質押ETH 的目的是創建一種保護網絡的激勵機制;它確保驗證者在遊戲中有所作為,這樣他們就可以因不誠實的行為而受到懲罰。此外,雖然每個驗證者的ETH 都存放在存款合約中,但它不會混合併保持可區分性。一旦在以後的網絡升級中實施了該功能,每個驗證者也將能夠撤回其質押的ETH。
個人驗證者也沒有對企業產生的任何利潤按比例分配的參與權。正如下文進一步解釋的那樣,不同的驗證人的回報是不同的,主要是根據每個驗證人的個人努力來決定的;他們的財富不會因為任何發起人的創業努力而一起上升和下降。 20 因此,在分析質押交易的經濟現實時,法院應該發現不存在橫向共同性。
3aiii. 驗證人之間不存在「縱向共同性」
一些法院認為,Howey 的共同企業原則也可以通過縱向共同性來滿足,縱向共同性的重點是「發起人和投資者主體之間的關係」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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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 質押ETH 不符合Howey 的「他人的努力」這一原則
3bi. 法律標準
根據最高法院在Howey 案中的最初表述,投資合同的要求之一是投資者期望「完全來自於發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 25 這一標準已經被上訴法院淡化,它們已經讀出了「完全」,轉而關注發起人的努力是否「不可否認的重要」26 和「影響企業成敗的基本管理努力」。 27 根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指導意見,這些努力的典型特徵是「通過運用技能和判斷力影響企業成功的專業知識和決策」28。
與此相反,法院關注的是投資者是否有「控制其自己投資的盈利能力」。 29 投資者依靠自己的努力獲得利潤的程度越高,根據Howey 將相關交易定性為投資合同的理由就越弱。在這些情況下,適用證券法或披露要求是不必要的,因為所有權和控制權沒有分離。 30 法院進一步列出了幾個因素(稱為「Schaden 因素」)來測試投資者的「控制能力」31(按重要性順序列出)。 (1) 投資者的信息獲取,(2) 投資者的合同權力,(3) 投資者的貢獻或時間和努力,(4) 融資的充分性,(5) 商業風險的性質,以及(6)投機的程度。
3bii. 對以太坊的應用
一些人認為,以太坊從工作證明到權益證明的過渡也是從競爭機製到更「合作」機制的過渡32,因為質押證明中的驗證過程需要多方參與。根據這種觀點,在質押ETH 時,每個驗證者都合理地期望通過依靠其他驗證者的努力來獲得質押獎勵。
這一論點得到了低層次實施細節的支持,即在以太坊獨特的質押證明協議下,驗證者被分成了委員會。
更重要的是,這個論點誤解了以太坊的權益證明實施中驗證人獎勵的機制,並將Howey 要求「完全依靠他人的努力」的原始標準淡化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正如我們在下面解釋的那樣,以太坊的驗證者與礦工在合併前的工作證明網絡中合作無間,並不期望從其他驗證者的重大管理努力中獲得回報,而是主要期望從自己的努力和資金中獲得回報。為了理解為什麼會這樣,對驗證者在以太坊的權益證明網絡中可以獲得的獎勵有一個基本的了解是有幫助的。
3bii1. 以太坊權益證明網絡中的驗證者獎勵
有很多因素會影響到驗證者獎勵的計算。在以太坊的質押證明實施中,驗證者每隔一個紀元(6.4 分鐘)就會收到獎勵,這些獎勵是以「基本獎勵」的倍數計算的。 36 基本獎勵本身是由網絡上活躍的驗證者的數量(「總活躍質押」)決定的,並動態調整以激勵一個理想規模的驗證者集合。
驗證者可以通過證明(或準確投票)(i) 正確的來源;(ii) 正確的目標;(iii) 正確的區塊頭(統稱為「準確性獎勵」),以及(iv) 將他們的證明(他們的投票)納入區塊(「納入獎勵」)來獲得基本獎勵的數倍。納入獎勵也在證明者和驗證者之間進行分配,而驗證者則是隨機選擇產生一個區塊。
根據研究人員的說法,假設一個固定的基本獎勵隨著時間的推移,一個驗證者的利潤主要是由驗證者在網絡中存入的ETH 餘額決定的,其上限為32ETH。 40
3bii2. 驗證者希望從自己的行為中獲得質押獎勵,而不是從「他人的努力」中獲得。
分析質押ETH 的經濟現實,法院應該發現它不符合Howey 案中「他人的努力」這一原則。質押的回報主要是由驗證人的個人努力決定的,而不是取決於第三方的任何管理努力。如上所述,驗證者的回報主要是由他們所押的ETH 數量和他們獲得的隨機提議區塊的機會決定的,這兩者都是個體驗證者的特異性,不依賴於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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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結論
如上所述,分析在以太坊的權益證明網絡上質押ETH 的經濟現實,法院應該發現質押不能滿足Howey 測試,因為不存在「共同的企業」,驗證人從未依賴「他人的努力」。雖然不是本文的重點,但也有關於存入ETH 進行質押是否符合「資金投資」的問題。而同樣的,不符合Howey 四項原則中的任何一項,就意味著該交易不是投資合同,因此不是證券交易。
但除了法律分析之外,將美國證券法規定的嚴格要求適用於質押將導致法律的不適應和荒謬的應用。正如我們所指出的,證券監管的一個存在理由是通過披露來改善發起人和投資者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因此,將ETH 的質押視為投資合同將導致對「發行人」或「發起人」施加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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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Rodrigo Seira 是Paradigm 公司的加密貨幣法律顧問。
Amy Aixi Zhang 是Paradigm 公司的政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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