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探討以太坊轉向POS後是否會被認定為證券?
原文編譯:GaryMa
隨著以太坊合併日期的逐漸明確逼近,轉為PoS 機制的ETH 是否可定性為證券又再次成為話題中心。
近期,華盛頓特區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的法學教授Adam Levitin 表示,運行PoS 機制的區塊鍊網絡系統都可以歸為證券,理由如下:
“證券”包括“投資合同”。 “投資合同”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Howey 案中定義為K,用於對聯合投資企業的投資,利潤預期“完全來自於第三方的努力”。
Howey 說的是"錢"的投資,但這一直被解釋為只是指有價值的投資。質押很容易滿足這一要素。
聯合投資企業的要素也很容易用質押來滿足:整個驗證系統需要多方參與。這就是集資(即對聯合投資企業更苛刻的解釋:橫向共同性)。
對利潤的預期也非常明確,質押者獲得質押獎勵。
這就引出了最後一個要素:預計利潤將“完全來自”他人的努力。在Howey,美國最高法院說了幾次“完全”。如果這是衡量標準,那麼質押者就不符合測試,因為質押者也是參與者。
完全"完全"的定義,至少對於像多級分銷金字塔這種,參與者確實必須努力招募更多下線。
完全"完全"或"或"或"著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此沒有異議。它在1975 年的一份意見書中討論了這個問題,但沒有表明立場。
考慮到任何一個單獨的質押者相對於企業中的努力的總和所做的貢獻可能是相當有限的,我懷疑"完全[=主要]來自他人的努力"這一要素是符合的。
但是,這些都無法回答更棘手的問題:當你處理一個去中心化的系統時,誰是"發行者"。但這是更寬泛的問題的一部分,即如何將去中心化的系統納入以人為本的法律體系。
而風投合夥人Adam Cochran 則認為合併後的ETH 不屬於證券,理由如下:
首先,Howey 測試三要素:金錢投資(An investment of money)、聯合投資企業(In a common enterprise)、從他人的努力中獲得利潤的期望。
對於“金錢投資”這一點,ETH 符合也無礙,畢竟幾乎所有風險資產、商品服務甚至比特幣等,都滿足這一點。爭議較多的是後兩點,不同法院有不同衡量標準,其中許多從未被美國最高法院採用。
對於“聯合投資企業”這一點的界定,爭議較多,而且思想流派也較為繁雜,如橫向共同性、廣泛的縱向共同性、嚴格的縱向共同性。其中橫向共同性,法院尋找按比例分配利潤的特徵,或通過資金的匯集將投資者的資產捆綁在一起。具體應用在ETH 2.0 中,你質押的ETH 是獨立的,跟節點綁定的,與其他質押資金無關,也是根據自己節點的表現情況獲得賞罰,也不影響其他節點,因此並不具備橫向共同性。而縱向共同性更加強調投資者和發行者/推廣者之間的關係,例如投資者和發行者/推廣者在ETH 上不一定是同賺同虧。不過第一個挑戰是,以太坊網絡作為一個去中心化開源項目,發行者和推廣者是誰?更重要的是,最開始為以太坊編寫代碼的人,並不是當前運行網絡的人。
對於“從他人的努力中獲得利潤的期望”這一點,有些案例顯示其核心是"對從他人的創業或管理努力中獲得利潤的合理期望"原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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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itter.com/AdamLevitin/status/1550990967670554624
https://twitter.com/adamscochran/status/15512782242184888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