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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漪嘉:Bitfinex訴訟戰愈演愈烈,但USDT長期風險依然可控

碳链价值
特邀专栏作者
本文約5045字,閱讀全文需要約8分鐘
交易所和美國監管之間的硬核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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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和美國監管之間的硬核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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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漪嘉,經授權發布。

由於Bitfinex為境外主體,所有管理層也並非美國居民。那麼即便本次紐約高院下達了判決,在執法層面也會有相應的層層阻礙。可能產生的直接影響是,Bitfenex在紐約甚至美國的業務,將會受到相應的影響。但是,如果Bitfinex拋開美國的金融體系,且沒有美國的銀行賬戶,那麼將對美國罰金的執法產生較大的阻礙。

“Whenever the attorney-general has determined to commence an action under this article, he may present to any justice of the supreme court, before beginning such action, an application in writing for an order directing the person or persons mentioned in the application to appear before the justice of the supreme court or referee designated in such order and answer such questions as may be put to them or to any of them, or to produce such papers, documents and books concerning the alleged fraudulent practices to which the action which he has determined to bring relates, and it shall be the duty of the justice of the supreme court to whom such application for the order is made to grant such application…” 

作者:王漪嘉。數字貨幣領域資深律師,美國西北大學法學碩士,服務於數字貨幣領域頂級交易所、礦場、礦池、數字貨幣銀行等。

2019年8月19日,紐約州最高法院(以下稱“紐約高院”)就對紐約州總檢察長(the Attorney General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以下稱“NYAG”)和加密貨幣交易所Bitfinex (IFINEX INC.,以下稱“Bitfinex”)之間“涉嫌混合資金、誤導投資者關於其美元儲備穩定幣”之案件所涉及的管轄權問題作出了裁決。

然而此次紐約高院主審法官Joel M. Cohen裁決駁回了Bitfinex的上述動議,確認了本案的管轄權,並且此前對調查的暫緩令相應撤銷,意味著Bitfinex應當於10月14日前按照NYAG要求向其遞交與本次調查相關的所有文件。

二級標題

上述條款賦予了NYAG在根據《馬丁法案》提起訴訟之前向最高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傳喚、問詢被指控牽涉欺詐行為的人員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的權利。 NYAG也正是根據了這個條款,提出了調查Bitfinex的要求。

二級標題

因此,紐約高院對本次案件判斷的焦點無疑是《馬丁法案》是否在本案中適用。

二級標題

Bifinex訴紐約總檢察長案來龍去脈

  • 雙方在本輪交鋒中最主要的法律爭議點為:

  • 1、基於Bitfinex與紐約之間的業務聯繫,NYAG是否對Bitfinex存在“個人管轄權”,從而,使NYAG可以根據《馬丁法案》第354條對Bitfinex具備調取相關材料的執法基礎?

  • 對此,Bitfinex提出:其已經於2017年1月起停止為紐約居民服務——Bitfinex及Tether公司在修改後的服務條款中禁止任何住所地、營業地位於紐約州或在紐約州開展業務的主體在Bitfinex上進行交易;同年8月更進一步停止了為所有美國居民服務,且所有在美國的實體和企業客戶都將在一年後被禁止訪問Bitfinex服務。

  • 此外,Bitfinex還聲稱他們進行了用戶篩選以阻止美國客戶在其網站上開立賬戶,並關閉了已開立但後來發現屬於美國客戶的賬戶。同時,Bitfinex還主張其和Tether都沒有向紐約或美國的個人或實體進行過廣告推廣或營銷。所有使用Bitfinex和Tether的用戶均需認可並聲明自己非紐約居民。

  • 由此,Bitfinex認為其不應受到NYAG約束,NYAG不應根據《馬丁法案》對其進行管轄。

NYAG則回應稱:證據顯示早至2015年1月——遠早於Bitfinex服務條款變更時間,直至上述服務條款變更之後,Bitfinex及Tether都與紐約居民保持著“實質性的聯繫”。有證據表明兩家公司:

允許位於紐約的一些客戶在2017年1月30日之後在Bitfinex交易平台上進行交易;

允許位於紐約的交易者使用Bitfinex服務;

同意在2019年之前向一家總部位於紐約的虛擬貨幣交易所提供貸款;

在位於紐約的銀行開設賬戶並使用其服務;

以及至少在2018年之前,通過一位居住且工作於紐約州的高管,在紐約州擁有實體(having a physical presence)。

  • 基於NYAG上述提供的情況以及通過援引相關判例,紐約高院在本次裁決中支持了NYAG的主張。

  • 對此,Bitfinex主張:Tether是”穩定幣”的一種形式,其價值與美元和歐元等傳統貨幣掛鉤。在某些限制條件下,Tether可以一對一兌換為傳統貨幣。但Tether(幣)不構成對Tether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用戶通常也不會出於投資目的購買穩定幣,Tether的主要功能是促進其他虛擬貨幣交易。因此Tether既不具備證券屬性也不具備商品屬性。

紐約高院在本次裁決中認為:雖然其現階段無意對Tether進行定性,但由於Bitfinex未能證明NYAG的本次調查明顯不合理或是毋庸置疑地超出了《馬丁法案》的範疇,並且未能援引任何判例證明Tether不受《馬丁法案》管轄,因而駁回了Bitfinex動議中對“標的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二級標題

外國公司如果不開展美國業務,理論上應在紐約享有民事訴訟豁免權。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它能免於NYAG的調查(以確定其是否違反了相關法律)。 (對於眾多的區塊鏈項目來說,這聽起來不是個好消息。)

二級標題

只要NYAG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該公司違反了紐約法規,美國聯邦憲法的正當程序條款就不會阻止其行使相應的傳喚權並啟動旨在查明事實的調查。

二級標題

Bitfinex會被罰款嗎?

本案判決下達後,可以說案情走向越來越對Bitfinex不利。根據本次判決,引發以下思考:

1、外國公司,在其於用戶的協議中已經明確無業務往來,且用戶已明確表明自己受到合同約束的情況下,是否該合同可以具備效力?那麼法院根據“實質性聯繫”來判斷其是否可以受到相應法律的管轄是否合理?

我認為,如果雙方在合同中進行了明確的相應約束,那麼應具備相應的效力。 NYAG在本案的取證中,也相應使用了“釣魚執法”的情況,即表示同意自身並非紐約居民,而成功的在平台上進行了交易。而該行為是否應作為其自身根本違約的情形,而該等行為造成的“實質性聯繫”完全應由Bitfinex來承擔也許並不十分合理。且作為交易所,其需要承擔的“鑑別”以及“KYC”的責任也會相應加重。但是,另一個角度,如果交易所故意留出相應空間來接納紐約用戶,又可能使得未來執法上又更大的問題。

本次高院對於“實質性聯繫”的判斷,實為在這個問題上表明了相應態度。監管會以實質上的交易作為判決基礎。而美國作為判例法國家,該判決可能影響後續相關案例的判決方向。

2、若繼續NYAG的調查和取證,可能最終對Bitfinex作出怎樣的裁決?

目前紐約最高法院僅僅是對於NYAG是否可以對Bitfenex進行調查和取證等事項進行相應裁決,但是對於調查的結果,是最終走向刑事訴訟還是開出一張罰單的判斷還為時過早。

但是,我們梳理一下部分之前發生的案例:

(1)2019年1月,數字貨幣交易所RGCoins所有者Rosen Yosifov,一位非美國數字貨幣交易所負責人,由於有意或無意觸犯美國反洗錢及製裁相關法律而遭美國政府“全球執法”將被引渡到美國。

(2)2018年8月,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週三晚間對BTC-e處以創歷史最高紀錄的1.1億美元罰款,並對俄羅斯人Alexander Vinnik罰款1,200萬美元,美國表示Vinnik是總部位於塞舌爾的一家公司的實益擁有人,而這家公司管理著BTC-e。開出這些罰單之前,依據美國司法部在北加利福尼亞州一家地區法院提出的21項指控,應美國政府部門要求,Vinnik後在希臘被逮捕。

(3)美國金融衍生品最高監管機構CFTC禁止Cabbage Tech公司和其主要負責人Patrick K. McDonnell進行數字資產的期貨交易。紐約東區法院對CFTC禁令予以承認,判決被告Cabbage Terch或稱Coin Drop Markets和其負責人McDonnnell因為欺騙客戶違反《商品交易法》,永久禁止進行數字資產期貨交易,處罰金大約在87萬1287美元— —116萬1716美元之間,賠償受害者29萬429美元。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美國相關監管機構持續性的對各大交易平台進行監管,並處以罰金甚至刑事處罰。即使是面向美國境外的交易所,美國的監管機構一貫態度仍然是以“實際聯繫”作為相應判決和處罰的依據。

3、本案最終形成判決後,紐約高院能如何執法?以及未來可能對USDT產生怎樣的影響?

https://iapps.courts.state.ny.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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