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發布虛擬資產新規,交易平台將納入監管沙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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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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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資組合的公司需要取得9號牌(提供資產管理)。只要擬將所管理的投資組合的10%或以上的總資產價值投資於虛擬資產的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就須受證監會監察。 1.3 在香港數字資產基金的基金銷售公司需要獲得1號牌(證券交易)。 1.4 投資組合管理公司申請牌照程序a) 如某公司正在管理或計劃管理任何投資數字貨幣的投資組合,首先需要告知SFC。 b) SFC隨即會了解該公司的業務情況。如公司符合監管標準,SFC 會與公司討論如何修改其業務模式,確定其申請牌照的具體條件。如公司認可SFC提出的條件,則需在業務過程中嚴格進行遵守,否則可能招致SFC 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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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交易所如何申請牌照
香港已吸引到包括Bitfinex 在內的不少活躍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入駐並開展業務。但這些交易所並不受到香港證券法的監管。 《虛擬資管新規》可被視作SFC 的一場試驗:SFC 邀請有能力和有意願進行合規發展的數字平台加入監管沙盒,共同探索對虛擬貨幣交易所的最適宜的監管框架。由於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虛擬貨幣交易所)可能同時擔任“券商”和“交易所”兩個存在利益衝突的角色,無法期待其可以在不受監管的狀態下處理好其間的利益衝突,也被提出需要進行監管的信號。
2.1 交易平台現在可以自願加入監管沙盒。對於加入監管沙盒的交易平台,SFC 如認為可向合資格平台營運者批給牌照,會施加某些發牌條件。
2.2 若在試驗監管階段中,得到正面評價的交易平台可能可以獲得牌照。 SFC 為避免引起公眾誤解目前已經對平台發放牌照,因此在現階段會對沙盒申請人的身份及有關的商討細節進行保密。
2.3 針對數字貨幣交易平台,SFC 可能會採用和目前自動化交易服務持牌供應商所受監管標準一致的原則。意味著交易平台需要製定嚴格的內部監控措施,並需要更頻繁地作出匯報、受到SFC 的監察和審查。
2.4 值得注意的是,在附錄2《可能規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概念性框架》中,SFC對於交易平台的牌照發放的核心原則、條款準則、披露準許買賣虛擬資產的準則也提出了相關建議:
核心原則
交易所需在獲證監會發牌的單一法律實體下運營;
條款準則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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