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银保监会等五部门
资讯
发现
搜索
登录
简中
繁中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ภาษาไทย
Tiếng Việt
BTC
ETH
HTX
SOL
BNB
查看行情
人民法院报:窃取虚拟货币行为构成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
2024-12-07 02:31:51
Odaily星球日报讯 人民法院报刊文《非法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其中指出窃取虚拟货币行为构成盗窃罪,作为经济上的财物,必须具有价值性,包括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

稀缺性体现在虚拟货币总量恒定,并非可无限供应。可支配性体现为虚拟货币使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其存在“钱包”(即地址)内,获得地址及私钥后即可控制虚拟货币。效用性体现为虚拟货币作为特定的数据编码,必须经过“挖矿”方可生成,而“挖矿”凝结了社会抽象劳动。

文章还指出,窃取虚拟货币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虚拟货币具有数据性,非法窃取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对于盗窃虚拟货币数额认定,将计算涉案虚拟货币数额定为被告人实施犯罪时而非被害人购买虚拟货币时较为合理。